华明装备(0022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Shanghai200085,China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6年3月2日下午14:3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2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日下午14:3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1,452,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60人,代表公司股份553,147,9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6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公司章程》 同意554,550,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453,505,7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16%;反对101,075,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49%;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1.3《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453,480,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70%;反对101,101,2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9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2.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其中同意453,495,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99%;反对101,076,4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5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8,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4.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554,040,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5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4.2发行方式 同意554,046,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3发行规模 同意554,046,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4发行对象 同意554,046,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5定价方式 同意554,04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6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554,04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7发售原则 同意554,04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8上市地点 同意554,046,5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5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9承销方式 同意554,047,3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5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10筹资成本分析 同意554,042,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4%;反对5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弃权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4.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同意554,04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8,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5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6,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6,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其中同意554,539,4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0.1《公司章程(草案)》 同意554,536,3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0.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554,53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0.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意554,538,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同意554,53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1.2《关联(连)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554,53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551,818,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5%;反对2,7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3%;弃权5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同意553,964,0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607,8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其中同意553,963,9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604,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3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其中同意553,961,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8%;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607,7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林祯 —————————— —————————— 凌宇斐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