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00210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 于2026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2日14:30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 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3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 人,代表股份743,78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57%。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27,296,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54 人,代表股份28,978,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0%。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一)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531,445,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30%;反对7,27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62%;反对7,27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40%;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其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0,26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31%;反对8,43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8%;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63%;反对8,43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03%;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0,158,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43%;反对8,5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71%;反对8,5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9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子公司上海塑米为其子公司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2,28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7%;反对8,59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04%;反对8,597,403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80%;弃权 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5,44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4%;反对5,418,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7%;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22%;反对5,418,303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75%;弃权 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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