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30043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6-010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虎岭高新区科工路与文博路交叉口西100米清水源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506,380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1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39,50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7%。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8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045,88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6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5,888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5%。 2、公司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8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01%;反对207,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37%;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7042%;反对207,9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0713%;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2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执行追回公司股票及办理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78,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64%;反对147,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4%;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8,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5174%;反对147,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217%;弃权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609%。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32,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13%;反对151,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84%;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2,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7340%;反对151,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785%;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875%。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国宝律师、周亚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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