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基电(600641):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2026年3月18日 目录 会议须知························································································2 ························································································3 会议议程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 会议须知 为了确保本次会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1、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议案是: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虞熙春先生。 2、表决办法:以上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股东代表应认真、清楚地填写表决票,填写完成后,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取,本次会议由见证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负责监票。 4、本次会议将安排股东代表自由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20分钟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说明发言的内容,大会秘书处将根据登记的顺序先后统筹安排发言。为确保大会的有序进行,发言总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每位代表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股东如需在会议上提出与议程相关的质询,亦应在上述规定的登记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大会秘书处,董事会将予以答疑,与议程无关的内容,董事会可以不予受理。 5、参加会议的每位股东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本须知,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上大声喧哗和乱扔物品,自觉维护会议的正常程序,共同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6、本次股东会议全过程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秘书处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8日14: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696号龙华万科T4办公楼2F会议室会议主要内容:主持人宣布会议正式开始、董秘宣读会议须知;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股东交流; 3、投票表决; 4、宣读表决结果; 5、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6、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万华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 万华林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鉴于万华林先生的辞职将导 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万华林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 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万华林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为保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及有效工作,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提名 事项及被提名人资格,确认提名程序合法,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具备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26年2月1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 虞熙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虞熙春先生简 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虞熙春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虞熙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附件:虞熙春先生简历 虞熙春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具有中 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任深 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总审计师、合伙人;深圳正大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现任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深圳市国资委、深 圳市科技和创新委员会评审专家,深圳安徽财经大学校友会副会长。 截至本资料披露日,虞熙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虞熙春先生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虞熙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 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虞熙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虞熙春先 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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