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智领(601717):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
原标题:中创智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会议资料2026年3月 目 录 股东会会议须知.....................................................2股东会会议议程.....................................................4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9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10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20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21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22议案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23议案七:关于制定《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32议案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33议案九:关于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及其联系人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35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会议须知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方式不适用于H股股东。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需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应首先报告股东名称/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导致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股东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除了需回避表决的股东之外,其他股东均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八、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如等待计票、等待网络投票期间等情况。 九、公司A股股东的投票注意事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H股股东的投票注意事项详见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26年3月3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告》《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有关通函。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5日下午14:00 现场会议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167号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逐项审议本次股东会议案 (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议案表决说明: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相应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股东发言与提问 五、推选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股东投票表决 七、统计、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宣布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会议结束,散会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智领”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 本议案已于2026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5,0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将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A股可转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5,000.00万元(含435,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A股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A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A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1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A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A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A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A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A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A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A股可转债到期日止。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1 0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1 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0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1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A股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A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A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A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A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A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A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A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A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A股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A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A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A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A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A股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本次A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A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t/365。 A 2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A股可转换2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A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A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A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股可转债的权利。A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指当期应计利息; A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A股可转换3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A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含因本次A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A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A股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A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一、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减资(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业绩承诺回购股份或者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50亿元(含43.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亿元
在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已于2026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于2026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于2026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及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方面,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了解,公司编制了《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于2026年1月1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以上事项,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六: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中创智领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用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