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纳川(300198):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8,189,190.68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川”)于2026年3月3日收到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四川恒成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纳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川|0724民初943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恒成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纳川管材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就“新型管材生产项目”完成的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30,964,966.8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4,602,013.74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6年2月6日,暂计为人民币3,287,176.94元,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2年1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以及因财产保全、证据调查、强制执行产生的合理差旅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新型管材生产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33,220,317.00元,并明确约定不因工程量偏差调整单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10日交付使用,202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原告报送结算资料。2023年10月16日,被告结算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结算造价为30,964,966.85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至95%,被告仅支付16,362,953.11元,尚欠工程款本金14,602,013.74元。 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且以未盖章为由否认结算效力,拖欠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曾就本案申请仲裁,绵阳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撤销案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6)川|0724民初943号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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