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00220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6-1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4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13人,代表股份262,818,861股,占股份总数的40.332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89,445,27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07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9人,代表股份73,373,58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2599%。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910人,代表股份5,596,78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858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特种玻璃纤维涡卷毡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2,818,861股。同意262,39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8%;反对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弃权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17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31%;反对3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2%;弃权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3,390,587股。同意72,86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3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5%;弃权16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7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546%;反对3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16%;弃权160,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3,390,587股。同意72,83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0%;反对3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2%;弃权16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总数的90.0078%;反对3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1%;弃权163,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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