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002027):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分众传媒: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与经营业绩............................5《审核问询函》问题4.关于市场法评估..............................................................33《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历史沿革与交易对方..............................................40《审核问询函》问题7.关于本次交易安排..........................................................74《审核问询函》问题8.关于标的资产核心人员及资产权属............................103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12-15thFloor,ChinaWorldOffice2,No.1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100004,China电话 Tel:+861065637181 传真 Fax:+861065693838 电邮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 ” “ ”) 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或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45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2%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8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根据深交所于2026年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30002号)(“《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与经营业绩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等45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新潮传媒)90.02%的股权,标的资产通过租赁媒体资源广告点位,经营社区媒体媒体资源的开发运营和广告发布业务。(2)媒体资源是标的资产业务的核心要素,标的资产通过与住宅社区、商业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等签署媒体资源使用协议,取得住宅社区、商业写字楼等媒体资源广告经营权。(3)电梯内部空间狭小封闭且停留时间短暂的特点,赋予了在电梯轿厢的数字媒体强制性的观看效果。(4)标的资产通过固定租金租赁模式取得主要的媒体资源,同时采用灵活租金租赁模式和第三方合作模式。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折合成单个媒体资源采购金额呈下降趋势,主要为标的资产更多的通过灵活租金租赁和第三方合作模式的方式获取媒体资源,使得毛利率持续增长。(5)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使用权资产中“媒体资源租赁”账面原值的本期减少金额分别为7.33亿元、7.97亿元和4.00亿元。(6)客户提供相应素材文件和资质证明后,标的资产广告审核部门依据《新潮广告审核标准》对广告内容执行审核,通过后进行广告投放。 近三年,标的资产及子公司存在因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有效审查等被行政处罚的情形。(7)标的资产依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执行媒体设备的系列运维工作,主要服务商为标的资产前员工设立企业四川盛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通达),盛安通达设立于2020年,2021年起承接标的资产剥离的媒体资源运维业务相关主体及人员,开始为标的资产提供运维服务。(8)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客户类型区分主要分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和电商平台推广,报告期内,电商平台推广收入比例逐年提高。该模式为广告主通过电商平台公司对标的资产下达广告订单,电商平台公司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投放数据服务并向标的资产收取数据服务费。(9)经对比成本构成,标的资产媒体资源成本、人工成本细分项的成本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成本细分项中的“其他”占比较高。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主要采购项目包括“其他”,各期占比分别为18.71%、15.36%和13.16%。(10)报告期内,按时段法确认的收入占标的资产收入的比例在99%以上。(1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主要为对让茶(浙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投资,三家企业均为标的资产客户,具有广告投放需求。(1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形,其中标的资产与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再灵)存在相互租赁对方在不同地区的媒体资源点位情况。(1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扭亏为盈的情形,报告期末标的资产的未分配利润为-31.34亿元。(14)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函证的回函确认比例分别为32.74%、36.59%和41.74%。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获取媒体资源的具体情况,同相关方签署媒体资源使用协议的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限、到期是否续期、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并进一步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无法续租媒体资源的风险,其他广告商能否在到期后直接获取媒体资源,标的资产对媒体资源的独占性是否可持续,同住宅社区签署的协议是否保障了相关业主及住户的权益,相关条款安排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2)标的资产通过三种模式获取媒体资源的比例,各模式地域布局情况,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标的资产与合作方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定价模式,合作方是否为关联关系或与标的资产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结合点位租金、标的资产投放量与使用比例、标的资产与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合作方的实际效益、标的资产与相关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披露合作方选择第三方合作模式是否具备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媒体资源租赁减少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标的资产媒体资源成本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和合理性,是否对标的资产的(3) 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标的资产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中对内容的鉴别把关情况、相关标准、审核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是否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审核情况能否保障标的资产广告业务的合规性,并结合标的资产与客户的合同条款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同客户就广告内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如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相关处罚时标的资产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如标的资产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处罚后是否有权利向客户追偿。(4)标的资产剥离运维业务及人员、前员工设立企业承接相关业务及人员的合理性与商业逻辑,并结合标的资产历史期运维成本、报告期向相关方采购运维服务价格、盛安通达经营业绩、标的资产与相关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补充披露相关采购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相关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5)电商平台推广模式收入的具体情况,电商平台向标的资产收取数据服务费的合理性、收取标准及公允性,价格(包括刊例价及折扣率等)与毛利率等同其他模式、其他客户是否存在差异,该模式的主要客户,主要客户是否包括关联方或标的资产股东,如是,请进一步披露关联方贡献收入的占比,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该业务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 (6)“其他”采购项目的具体构成,并结合与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运维成本、毛利率等的对比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相关方等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标的资产的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完整(7) 准确。 结合标的资产的业务模式、销售模式、合同条款等因素,披露标的资产收入成本的确认政策,详细披露对履约义务的识别、对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判断,对控制权转移的考量与分析,对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标的资产的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8)标的资产对标的资产股东及股东关联方、标的资产所投资的企业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投放点位、次数、时间、金额、收入占比、刊例价及折扣率、价格的公允性、同其他客户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收入退回的情形,并结合投资入股价格是否公允、投资前后相关主体的广告投放量是否明显增长、相关广告的投放效果、投资协议条款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股东对标的资产的投资、标的资产对客户投资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通过投资资金体外循环等方式增加收入的情形,标的资产及相关方与标的资产股东、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涉及广告投放量承诺、资金退回、收入承诺等相关利益安排或约定。(9)基于前述内容,对比上市公司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详细披露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结合同合作方合作的商业逻辑与公允性、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与股东及被投资企业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成本费用核算的完整性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0)结合历史期内标的资产所在市场的变化趋势,同行业公司的业绩波动情况,标的资产业绩波动的具体原因,标的资产开展业务的合规性,标的资产刊例价、折扣率、媒体采购金额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媒体资源减少的合理性,客户的行业分布情况,数字广告等其他广告细分领域的发展情况,与股东及被投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比及可持续性等,并结合财务指标量化分析标的资产由亏转盈的主要因素及标的资产由亏转盈的影响因素是否可持续,采购媒体资源及电商平台推广等模式的公允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股东、被投资企业等相关方的依赖,是否存在收入来源于某几个特定行业的情形,贡献主要广告收入的相关行业是否存在下降的情形,短视频等数字广告是否分流广告主预算,移动互联网媒体等行业的发展对标的资产所在行业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审慎分析论证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相关客户同标的资产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同新再灵互相租赁媒体资源点位的具体情况,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披露事项 (2)(4)(5)(6)(7)(8)(9)(10)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披露事项(1)(2)(3)(8)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获取媒体资源的具体情况,同相关方签署媒体资源使用协议的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限、到期是否续期、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并进一步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无法续租媒体资源的风险,其他广告商能否在到期后直接获取媒体资源,标的资产对媒体资源的独占性是否可持续,同住宅社区签署的协议是否保障了相关业主及住户的权益,相关条款安排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 ) 一 标的资产获取媒体资源的具体情况,同相关方签署媒体资源使用协议的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限、到期是否续期、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并进一步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无法续租媒体资源的风险,其他广告商能否在到期后直接获取媒体资源,标的资产对媒体资源的独占性是否可持续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采购的媒体资源主要为住宅社区、商业写字楼等的广告点位。标的公司主要通过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媒体资源供应商协商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明确合作期限、资源使用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固定租金租赁模式、灵活租金租赁模式和第三方合作模式取得媒体资源。 根据标的公司签署的媒体资源合作协议,不同合作模式下,各类协议中有关使用期限等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综上所述,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仅针对特定设备、特定区域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利,同等条件下的续约相关条款仅为其参与续约竞争提供协议层面的依据,且部分供应商模板合同未明确约定优先续约条款,因此标的公司对媒体资源的获取是否可持续受合同模板的适用、各方协商及市场化竞争结果共同影响。虽然标的公司签署的媒体资源合作协议仅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同等条件下标的公司的优先续约权,但标的公司亦通过以下业务层面的竞争优势和措施保障媒体资源的稳定性:(1)优化合作模式灵活性,针对不同供应商需求提供固定租金、灵活分成等多种合作方案;(2)强化全国性网络布局,形成规模化媒体资源网络,提升对广告主的吸引力,进而增强供应商合作意愿;(3)深化点位运营价值,通过数字化技术提升广告投放精准度,为供应商带来更高的点位变现效率。 (二)同住宅社区签署的协议是否保障了相关业主及住户的权益,相关条款安排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标的公司获取住宅社区媒体资源时,已与物业共用设施已取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就未直接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协议的住宅社区媒体资源,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协议中确认其系依据相关物业服务协议接受业主委托代为经营共有物业及设施,或已事先征得该物业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等权利方的同意,或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法规,未经业主方同意擅自对外出租媒体资源,相关法律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标的公司不涉及前述法规项下的行政责任。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住宅小区相关业主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有关媒体资源使用、物业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项下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其作为签约方签署住宅社区媒体资源使用协议不涉及侵害相关业主及住户的权益,相关协议条款安排未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资产通过三种模式获取媒体资源的比例,各模式地域布局情况,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标的资产与合作方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定价模式,合作方是否为关联关系或与标的资产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结合点位租金、标的资产投放量与使用比例、标的资产与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合作方的实际效益、标的资产与相关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披露合作方选择第三方合作模式是否具备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媒体资源租赁减少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标的资产媒体资源成本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和合理性,是否对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一)标的资产通过三种模式获取媒体资源的比例,各模式地域布局情况,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标的资产通过三种模式获取媒体资源的比例 按照经营模式区分,报告期内各期末,标的公司实际运营的媒体资源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
2.标的资产三种模式的地域布局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第三方合作模式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三线城市运营媒体资源网络。报告期内各期末,标的公司实际运营的媒体资源根据地域区域布局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
3.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标的公司通过在社区智慧屏的运营网络去吸引本地的广告经营从业者加入体系进行合作,通过第三方合作模式建立社区广告合作伙伴的生态,进一步渗透社区本地服务、区域性消费品等品牌广告主。第三方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如下:针对与标的公司平台性发展较为契合的合作方,标的公司已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标签化需求体系。具体情形如下:在合作初期,标的公司依据一系列条件(涵盖行业从业经历、本地经营状况、主要广告客户结构、未来投入意愿以及对盈亏的承受能力等)对有意向的合作方进行评估。随后,标的公司进入意向性沟通与流程化机制阶段,由决策委员会与合作方进行面谈并作出决策。经标的公司评估,与符合标准的合作方开展合作。标的公司向合作方提供媒体设备的免费使用权,部分规模较大的合作方会自行提供设备,或向标的公司租赁、购买媒体设备。合作方负责对媒体设备进行安装、维护、巡检和拆除,并自行租赁媒体资源点位开展广告业务。标的公司业务赋能团队会针对设备,从安装、系统化数据录入直至形成平台化、规模化可销售的标准。此外,标的公司通过与合作方签署运营协议的方式,对合作过程中的交付标准、可销售的媒体资源点位发展标准等实施监督管理。标的公司开发了多种实用工具,包括可跟踪每个数字媒体点位运营情况的在线系统。标的公司还为缺乏数字媒体运营经验的地方性广告公司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以提升其在行业内的专业知识水平,从而吸引更多优质广告主参与广告营销投放。 标的公司的第三方合作模式主要辐射三线及以下城市等下沉市场,通过第三方合作方覆盖数量庞大的本地生活广告主和中小品牌广告主,其单个媒体资源的价值量相对一、二线城市较低,且辐射城市数量众多。因此,在户外广告行业内,第三方合作模式是行业内企业获取相对非核心媒体资源点位的常用方式。 根据分众传媒披露,除了自营媒体模式以外,分众传媒通过加盟的方式运营电梯电视媒体,通过参股的方式运营电梯海报媒体,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个
综上,标的公司通过第三方合作模式来运营媒体资源符合行业惯例。 (二)标的资产与合作方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及定价模式 1.标的资产与合作方采购销售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合作方采购的内容为根据广告实际投放量采购广告刊播时长所支付的使用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合作方的销售的内容为租赁或销售媒体设备、使用标的公司设备和上刊系统所产生的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2.标的资产与合作方的定价和合作政策 第三方合作模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的合作政策:(1)标的公司向合作方免费提供媒体设备使用权,该类模式下的合作方一般具有较强的地方广告资源,但是规模较小,需要通过标的公司的媒体设备建立户外广告媒体网络,合作方负责媒体设备的运维和管理,双方根据约定比例享有刊播时长,可根据实际投放情况向对方购买额外的刊播时长;(2)部分规模较大的合作方会提供自有设备或向标的公司租赁设备、并接入标的公司的刊播系统,该种合作政策下,有少量合作方系标的公司参股,该类模式下广告刊播时长属于合作方,标的公司根据广告实际投放量向其购买刊播时长。 以上两种模式中,标的公司将广告上刊时长和频次转化为15秒标准广告每天循环300次/周,根据使用广告条数进行使用费的结算。标的公司和合作方之间所购买的广告刊播时长的单价主要通过单条广告标准价格和广告投放规模协商定价,针对单次投放广告条数较大的合同会给予一定的折扣。 (三)合作方是否为关联关系或与标的资产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合作方与标的资产存在关联关系所运营的媒体资源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单位:万个
(四)结合点位租金、标的资产投放量与使用比例、标的资产与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合作方的实际效益、标的资产与相关方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披露合作方选择第三方合作模式是否具备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第三方合作模式的点位租金 第三方合作模式下,合作方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媒体资源供应商通常以固定租赁的模式采购点位,由于该模式下点位成本由合作方承担,标的公司无法直接获取合作方的点位租金成本。点位租金成本受城市等级、地理位置、楼层、住宅入住率、租赁周期等多个维度影响,价格区间相差较大。合作方通常都是深耕当地市场,具备区域优势,对物业等媒体资源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较强,一般而言相较于标的公司能够以更低租金获得媒体资源点位。 2.标的资产对合作方的投放量与使用比例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数字媒体在三种模式下投放比例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向合作方租赁广告刊播时长所支付的媒体资源使用费和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3.标的资产与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各期,针对第三方合作模式中广告刊播时长归属于合作方的情形,标的公司依据广告实际投放数量向合作方采购刊播时长。标的公司和合作方之间所购买的广告刊播时长的单价主要通过单条广告标准价格和广告投放规模协商定价。此外报告期内仅参股合作方与标的公司存在媒体设备租赁,双方所确定的租赁价格是依据统一租赁价格,并综合考虑租赁的媒体设备数量、租赁周期等因素确定,标的资产与合作方和关联合作方之间的购销具有商业合理性。 4.合作方的实际效益 下沉市场中的本地户外广告运营商受限于客户资源、运营网络、资金实力等多重因素,合作方需要与标的资产通过合作的方式开展户外广告业务。 一方面,户外广告运营商需要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媒体资源后才更容易向广告主进行推广,因此其前期需一次性投入较大的媒体设备成本。对于规模较小的合作方,其免费使用标的公司提供的媒体设备可以极大降低其前期的大额设备投入成本,加快市场渗透能力。对于规模较大的合作方,将其运营的广告刊播位出租给标的公司可以有效的提高其广告刊挂率,实现多元化的广告收入。合作方可通过与标的资产的合作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其规模化运营媒体资源点位的效率。 此外,由于本地的合作方一般为当地的户外广告运营商,其深耕当地市场,具备媒体资源优势,议价能力较强,相较于标的公司能够以更低的租金获取点位。 并且更容易获取本地生活商家对于户外广告投放的需求,此外标的公司亦会通过采购合作方的广告刊播时长进行全国性广告主的投放。 综上,该等合作方与标的公司进行合作,一方面能够节省设备采购、系统研发的成本,另一方面能够快速铺设形成规模化的媒体资源网络,并通过对标的公司销售额外的广告刊播时长提高其媒体资源点位的广告收入和使用效率,进而提升其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 5.标的资产与相关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具有关联关系的合作方之间均为正常购销关系,相关方的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正常,不存在显著异常情形,标的公司与相关方之间均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6.披露合作方选择第三方合作模式是否具备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合作方(尤其是关联合作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随着下沉市场消费能力的提升、城镇化率的提升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下沉市场中有价值的户外广告媒体资源量和受众群体在增加,而这种增长既有助于户外广告运营商收获中小微企业长尾客户和本地生活商家,也有助于全国性品牌客户进一步向下沉市场释放广告投放需求。 在成本端,一方面,合作方深耕当地市场,具备地域客户资源优势,对物业等媒体资源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较强,相较于标的公司能够以更低租金获得媒体资源点位。合作方接入标的公司系统后亦可以通过标准化的上刊和广告管理模式,进一步控制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户外广告运营商需要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媒体资源后才更容易向广告主进行推广,因此前期需一次性投入较大的媒体设备成本。 对于规模较小的合作方,通过免费使用标的公司的媒体设备可以极大降低其前期的大额设备投入成本。 在销售端,部分规模较大的合作方,通过将其所运营的媒体设备接入标的公司的上刊系统平台来实施广告投放,能够借助标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开展营销活动,也可将广告刊播时长出售给标的公司,从而实现更多形式的商业化路径。对于规模较小的合作方而言,可免费使用标的公司的媒体设备,以在较为快速地完成规模化媒体资源点位的铺设,进而构建面向本地生活商家等广告主开展户外广告销售的资源。合作方通过社区生活圈媒体,助力品牌客户拓展消费人群,使线下零售消费与位置和消费场景紧密相连,达到线下投放高频曝光的目标。 因此,该等合作方选择与标的公司进行合作具备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合作方为标的资产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媒体资源租赁减少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标的资产媒体资源成本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和合理性,是否对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报告期内媒体资源租赁减少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 根据媒体类型区分,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实际运营的媒体资源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个
单位:万个
2.标的资产媒体资源成本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和合理性 媒体资源使用费系为了取得在各投放场景中媒体资源点位使用权限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租金,以及向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方合作商购买广告刊播位的费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媒体资源使用费占比低于同行业水平,主要原因为:(1)分众传媒的媒体资源点位主要分布在商业写字楼、高档商场及住宅社区中,兆讯传媒集中在高铁网络,而标的公司主要分布在住宅社区。其中分众传媒基于行业龙头地位及更早地进入户外广告行业的先发优势,其媒体资源点位分布在城市核心区域的比例较高。另外,商业写字楼、高档商场及高铁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的租金普遍也高于同城市的住宅社区。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采购的媒体资源的价格情况如下:
注2:2025年三季度单个媒资采购金额和变动率数据已经年化处理 对于分众传媒,其搭建了国内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圈媒体网络,涵盖了城市主流消费人群的工作、生活、娱乐及消费场景。该网络拥有较多一线城市核心点位以及具有写字楼属性的媒体资源,其采购的媒体资源价格情况如下:
注2:由于分众传媒未披露影院点位数量且其占比较低,点位仅考虑电梯媒体分众传媒所覆盖的媒体资源的租金通常高于同城市的住宅社区,但由于分众传媒拥有较多的电梯海报点位数量,导致其媒体总数量远高于标的公司,使得分众传媒单个媒资点位的平均采购成本与标的公司基本相当。以2024年末为例,分众传媒户外数字媒体(电梯电视)的数量为122.0万,户外平面媒体(电梯海报)的数量为186.7万,而标的公司户外数字媒体的数量为74.06万,户外平面媒体的数量为9.23万。 对于兆讯传媒,兆讯传媒以高铁数字媒体网络为载体,为客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是高铁数字媒体网络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占比最高的是媒体资源使用费,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单个站点采购金额范围为30-40万元,同时各铁路局集团通常打包销售集团内部铁路站点的媒体资源,较少单独销售某个站点,导致其媒体资源成本占比较高。 (2)标的公司在传统的固定租赁模式以外,还采用了灵活租赁模式及第三方合作模式等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媒体资源点位,降低了标的公司的媒体资源使用费。标的公司各模式下获取的点位占比如下:
3.是否对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具备核心竞争力,标的公司致力于运用数字化智能投放技术来运营国内社区传媒网络,具备数字化运营优势、社区场景媒体网络优势、多模式下媒体资源的成本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等诸多优势。 以标的公司为代表的户外媒体广告公司,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覆盖全国主流城市的庞大媒体网络,特别是通过数字媒体和平面媒体等产品,在写字楼、公寓楼等城市主流人群必经的封闭场景形成高频次、低干扰的强效触达。广告主看重的是标的公司点位的整体规模效应和精准触达能力,而非单个点位的获取细节。 在聚焦城市中产消费者的主流生活圈场景下,标的公司深度覆盖住宅社区场景。 对于客户结构来说,依托自主构建的媒体资源网络平台、数字化运营优势及全国性销售团队体系,持续巩固高价值客户群体,拥有稳定的客户关系和忠诚度。 标的公司吸引多元化的广告主群,为品牌提供基于稀缺场景的整体曝光解决方案,帮助广告主在关键生活场景中高效集中地影响主流消费人群,实现品牌心智占领与效果转化的协同,既能满足大型客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品牌的需求,同时通过灵活动态的智能投放方式服务数量庞大的中小广告主,深耕下游长尾市场,客户结构较为平衡。 中国户外广告行业平稳增长,根据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2024年全球及中国户外广告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24年中国广告市场规模达到1.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0.9%;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已建立起规模较大、覆盖面较广的媒体资源网络,并通过数字化技术提升广告投放效果;标的公司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优质客户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标的公司通过更为灵活的合作模式以极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运营二、三线城市的媒体资源网络社区,凭借强大的网络协同效应和下沉市场的管理能力,整体上实现了较高的媒体资源利用率,并且能更好的服务全国性投放需求的广告主。此外,受标的公司持续优化固定租金租赁模式下的媒体资源点位、主动寻求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扩大媒体资源网络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媒体资源使用费持续减少,同时标的公司设备成本、运维成本等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具有可持续性。 三、标的资产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中对内容的鉴别把关情况、相关标准、审核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是否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审核情况能否保障标的资产广告业务的合规性,并结合标的资产与客户的合同条款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同客户就广告内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如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相关处罚时标的资产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如标的资产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处罚后是否有权利向客户追偿 (一)标的资产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中对内容的鉴别把关情况、相关标准、审核流程及内部控制等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广告审核管理制度》及其配套文件并经其说明,标的公司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核流程、审核标准及审核中对内容的鉴别把关情况 (1)客户提供投放的广告素材源文件及广告投放相关资质。标的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新潮常见行业准入资质》,其中包含房地产、医疗保健、教育移民、金融、化妆美容等二十二类行业相关资质要求,除营业执照外,客户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行业类别的经营资质要求向标的公司提交相应必需的资质,如房企投放企业品牌广告(不含房产项目信息)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综合医院及医疗科室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提供《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 (2)广告审核人员结合资质对制作后的广告进行审核并给出风险评估及修改意见。标的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法律制作《新潮广告审核标准》,包括通用规则及不同行业的审核规则,其中通用规则包含政治民族安全、数据文字、虚假广告、授权、警示语、反不正当竞争等七类审核标准,行业规则包含医疗健康、教育、房产、食品餐饮等十六种行业类型广告的具体审核标准。此外,标的公司制作了《新潮限制投放产品与服务明细》,广告内容不得涉及明细中禁止投放的产品与服务。 (3)未通过审核的广告内容,客户需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广告审核部门对画面内容的正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进一步审查。 (4)完成投放后,标的公司对于已经投放的内容定期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备份,以备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抽查和留存。 2.内部控制情况 如上所述,标的公司就广告内容审核制定了《广告审核管理制度》及其配套文件,广告审核人员均具备相应的《广告审查员证书》,广告审核部依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管理要求、公司管理要求等对广告内容及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和风险等级判断。标的公司广告风险评估小组有禁止违法广告上刊的一票否决权。如广告审核员未尽到画面风险提醒责任,造成公司罚款或其他负面影响的,视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劝退等惩罚措施。 (二)是否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审核情况能否保障标的资产广告业务的合规性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户外数字媒体广告服务及户外平面媒体广告服务,开展该等业务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前述法律法规,标的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如下2起与广告发布相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已制定广告内容审核的规范制度,报告期内虽涉及两起广告发布相关的行政处罚,但标的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已加强内控规范,标的公司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前述制度能够保障广告业务的合规性。 (三)标的资产同客户就广告内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如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相关处罚时标的资产是否承担相关责任,如标的资产因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受到处罚后是否有权利向客户追偿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标的公司与相关客户在业务合同中就广告内容的合规性进行了约定,并在多数合同中约定了受到相关处罚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追偿权利,相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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