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001236):弘业期货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年 2月 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s://www.hkex.com.hk)上发布了《临时股东会通告》;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日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幢21层2105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01%。 3、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日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7,122,6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363% A 348 ,其中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486,113,609股,占公司总股本48.2362%;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00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767,4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227,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弃权127,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5,656,298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70%;反对22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7%;弃权127,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3月3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 卓 高 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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