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00254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21:16:15 中财网
原标题:春兴精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002547 2026-01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03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053 334,167,495
、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9,070,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0人,代表股份15,0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1人,代表股份15,142,500 1.3424 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0人,代表股份15,0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8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33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1%;反对2,3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弃权4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12,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653%;反对2,3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03%;弃权4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4%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