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30109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6-009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潮涌路1095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4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的股份,下同)的44.815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 69,79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35.41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4名,代表股份数18,519,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9.39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15名,代表股份数2,13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062,569股的1.083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路悦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3,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5,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46%;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07%;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7%。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5,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7,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82%;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75%;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77,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9,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71%;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7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路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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