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21:26:08 中财网
原标题:安车检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股份62,771,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3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0,458,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778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股份2,313,3361.0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孙臻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宏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CHENHUIGU(陈慧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朱佳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桂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4.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5.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5%
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孙臻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26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98,92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921%。

1.02选举陈宏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26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1,498,9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919%。

1.03选举王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172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3%,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1,498,8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881%。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CHENHUIGU(陈慧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275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98,935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926%。

2.02选举朱佳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26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98,92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921%。

2.03选举桂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61,957,26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498,923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921%。

3.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5,434,127股同意,179,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0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133,936股同意,179,5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2410%。

4.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15,434,827 178,800 0
表决结果为: 股同意, 股反对,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134,636股同意,178,8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2712%。

5.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5,434,827股同意,178,8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8%,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2,134,636股同意,178,8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271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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