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600678):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金顶)第01号 2026年3月4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299号 泰和泰中心24—33F 24-33f,TahotaCenter,No.299LongheWestLane,ZhengxingStreet TianfuNewArea,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6); 3.公司2026年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7); 4.公司2026年2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8);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7.其他会议文件。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4日下午13:30; 会议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村一组16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自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4日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2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有权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71,733,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54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29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91,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5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73,756,488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98.5717%;反对股数833,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4%;弃权23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2,02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342%;反对股数833,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84%;弃权2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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