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603197):保隆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351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具有激励资格,有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1人调整为347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除张敏女士、王斌先生、周良杰先生共计12.00万股暂缓授予外,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3月3日为授予日,并以18.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4名激励对象授予276.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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