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600979):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0005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龚星铭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分别为: 1、《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2.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绪华》 2.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松林》 2.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常兵》 2.04《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钱刚》 2.05《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曾艳明》 2.06《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腊元》 2.07《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伯菊》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3.01《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亚光》 3.02《独立董事候选人:唐海涛》 3.03《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记军》 3.04《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俊勇》 3.05《独立董事候选人:刘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披露的时间和地点于2026年3月4日14点30分在广安市广安区凤凰大道777号公司5楼9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披露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412,334,363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32.6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2名,代表股份88,815,045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7.0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356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501,149,408股,占其股份总数的39.7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松林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关于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第2项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3项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其子议案)为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且,广安爱众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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