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00069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3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志健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0人,代表股份134,594,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722,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84,87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6,53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6,49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8%。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宗峰、胡惠春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824,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6%;反对76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1%;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6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69%;反对76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44%;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议案 2.00《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784,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46%;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6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 3.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784,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9%;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46%;反对8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67%;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宗峰、胡惠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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