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00167 ST 2026-00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迪威迅 公告编号: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季红女士主持。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5日(星期四)下午3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琼宇路10号澳特科兴科学园D栋2201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27,2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5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6,5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5人,代表股份27,23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5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6,5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6%。 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810%;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810%;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674%;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674%;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40%;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40%;反对6,2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0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5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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