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驰股份(00242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5日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128号兆驰集团大厦B座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6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48,830,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6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46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917%;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2,366,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7729%。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0,20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951%;反对2,07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弃权286,5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1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2%;反对2,07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5%;弃权2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1.02 选举徐腊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0,233,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969%;反对2,04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权286,5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4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1%;反对2,04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4%;弃权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1.03 选举欧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0,2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968%;反对2,04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弃权286,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4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7%;反对2,04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4%;弃权2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 1.04 选举唐美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8,31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676%;反对23,956,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9%;弃权286,5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63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15%;反对23,956,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 1.05 选举金从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59,774,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690%;反对2,05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弃权286,9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08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4%;反对2,05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4%;弃权7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1.06 选举卢宝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5,31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02%;反对191,544,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0%;弃权1,131,96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4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03%;反对191,544,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73%;弃权2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议案1.01至议案1.05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1.06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顾伟先生、徐腊平先生、欧军先生、唐美华女士、金从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 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范鸣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55,027,75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5,724股。 2.02 选举傅冠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86,069,88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8,107,853股。 2.03 选举范伟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55,156,44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94,413股。 议案2.01至议案2.03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范鸣春先生、傅冠强先生、范伟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267,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6%;反对1,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6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30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1%;反对1,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1%;弃权6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7,72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反对8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76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8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弃权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3 6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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