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4深环水02 : 关于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00:11:27 中财网
原标题:24深环水02 : 关于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 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 24深环01 债券代码: 524022.SZ 24深环水02 524054.SZ 24深环水03 524075.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6年3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24深环01、24深环水02、24深环水03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集团”)及孙公司深圳市环水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水运营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深圳市香蜜里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水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梅林地块租赁协议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就该案件作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香蜜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蜜里投资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10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712042;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第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第一申请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社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28层28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5419;
法定代表人:龚利民。


第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第二申请人):深圳市环水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11层南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940E;
法定代表人:肖和莲。

(三)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
梅林地块租赁协议纠纷仲裁案。

2、诉讼请求
香蜜里投资公司为梅林地块4.15万平方米涉案地块的承租方,其于2020年1月16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其与环水运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深圳水务集团及环水运营公司向其返还租金本金1,302.91万余元及对应利息,并赔偿其投资损失;环水运营公司及深圳水务集团反诉要求香蜜里投资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49.66万余元及违约金212.64万余元、地块占用使用费781.95万余元及对应利息、行政处罚款90.09万余元及律师费用、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本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1.3亿元,占发行人2024年末合并口径末净资产的0.79%。

(四)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侨香路空地租赁协议书》无效。

2、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

3、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及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驳回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发行人公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深圳水务集团、环水运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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