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能源车LOF (164212):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全球新能源车LOF :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七日 重要提示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9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81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6月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带来的机会,挖掘相关产业链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0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28 六、相关服务机构........................................30 七、基金的募集..........................................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十一、基金的投资........................................51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64 十三、基金的业绩........................................68 十四、基金的财产........................................7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92 二十、侧袋机制..........................................95 二十一、风险揭示........................................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6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6 二十八、备查文件.......................................167 一、绪言 《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场外销售机构通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5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本基金另行公告,暂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6、注册登记系统:指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本基金场外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5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6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场外基金份额 7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400-986-8888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黄辰立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巴克莱资本投资银行部及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银行部。2013年5月起,加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歆毅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高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任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迟哲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网络中心技术经理,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门高级咨询顾问,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中心执行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5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主管。201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国际业务研究员、投资经理。历任天弘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07月06日至2025年09月28日)、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27日至2022年09月07日)、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27日)、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6日)、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27日)、天弘国证港股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30日至2023年10月18日)、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6月29日至2023年08月16日)、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26日)。现任本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基金经理(2019年09月24日起任职)、天弘中证中美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05月27日起任职)、天弘越南市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01月20日起任职)、天弘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3年06月06日起任职)、天弘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04月11日起任职)、天弘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9月24日起任职)、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09月22日起任职)、天弘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5年09月29日起任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马龙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超先生:本公司指数与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副局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副部长级),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郝成先生,自2024年6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贾光华先生,1994年7月在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参加工作,2005年10月调入同业机构部(后更名为金融同业部)后,先后任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8年5月任金融同业部总经理,2025年1月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346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514.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监督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理工作。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办法》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成立日期:1865年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email protected]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境外托管人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银行,并持有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发出的有效银行牌照,为“认可机构”。境外托管人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监管,而金管局是香港认可机构的监管机构。境外托管人亦为香港证监会注册的“注册机构”,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尽管境外托管人同时受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监管,但其在香港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金管局。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户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986-8888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详询直销中心电话(022)83865560或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97 联系人:苑泽田 2、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新金融大厦)16层02单元3号房间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18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4,138,686.19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34,718.14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04,173,389.1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6月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份额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基金份额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基金份额将变更为非上市的份额,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运作安排、基金费率(赎回费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是指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港、英国、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是美国。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6月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及公司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各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购费,下同)。 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金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元,且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与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份,且必须为整数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开通场内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且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场外申购适用相同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与场外赎回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及场外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1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258.10份A类基金份额。 2)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方式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方式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8,425.20份C类基金份额。 (3)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方式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份(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258×1.0160=98,814.13元 退回金额=98,814.23-98,814.13=0.10元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方式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258份A类基金份额,并得到退还金额0.1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与场外赎回适用相同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即: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18.81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0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0.00=10,679.00元 即: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0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79.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1.50%=160.19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160.19=10,518.81元 即: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18.81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QDII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暂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