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ETF华泰柏瑞 : 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6年03月07日 0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养殖ETF华泰柏瑞 : 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6年 2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61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931946),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畜牧产品、动物保健与育种、饲料、肉制品、乳制品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其中畜牧产品、动物保健与育种、饲料行业的证券优先纳入,数量不足 50 只时,依次纳入肉制品、乳制品行业的证券,使得样本数量达到 50 只。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非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风险、北交所股票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会面临科创板、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8、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生的变更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基金的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2、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Heron View Partners LLC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 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谢仕荣先生:董事,学士、荣誉博士。1961年加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曾任美国国际集团 (AIG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副主席、高级副主席、高级副主席兼营运总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名誉主席;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非执行主席、独立非执行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 10月被授予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荣誉主席。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崔春女士: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吴冠雄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9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历任事务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 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年 6月至 2019年 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 2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裁,2019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1993年 12月进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陈健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怡和集团(香港)、奇胜(香港)、霍尼韦尔(澳大利亚)、波士顿咨询(香港)、电讯盈科(香港)、RAB Capital/RAB-Pi Asia Fund(香港)、Intygral Capital Partners(香港)、Sofaer Capital(香港),现任盈科拓展集团(香港)高级副总裁及 Heron View Partners LLC(香港)的法定代表人。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杨宇先生:监事,硕士。2016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总经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货币银行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25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 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 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兼任华泰柏瑞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2009年 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1月至 2020年 2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 5月至 2025年 1月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 2021年 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2月至 2021年 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 7月至 2023年 8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8月至 2023年 12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 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年 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家妤女士,香港大学理学硕士。2021年 1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5年 6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 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崔春女士;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柳军先生;总经理助理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理董辰先生;总经理助理莫倩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投资一部总监杨景涵先生;主动权益投资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8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9306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 许培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26年 2月 2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畜牧养殖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61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应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①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②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①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或基金管理人允许的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3)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M(份)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M < 100万0.30%
M ≥ 100万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管理人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00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畜牧养殖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深圳 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 i ×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i=1
)/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i=1,i≦500。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 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 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 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 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q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j j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畜牧养殖产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业务规则》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发行联接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将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平等权利,具体处理措施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亿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的转型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非深市成份证券。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买入该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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