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珠海冠宇(688772):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政策目标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且超过五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者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且超过五亿元。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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