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600988):赤峰黄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3月12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 告人”)。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报告人应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应在获 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 向报告人收集信息、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 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各子公司监事会决议/决定;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五)公司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及/或占公司市 值(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计算)的5%以上;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须予公布交易; (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 所上市规则》)内界定的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但 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单笔合同);易; (十)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十四)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说明; (十五)股价敏感资料: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股价敏感资料为:供交易所、公 司股东及其股票的其它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必需者;或避免对公司股票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预期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者。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详情应参考由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1.公司可能因法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须向第三者透露的资料, 而该等资料因此为部分公众人士所悉,并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价格的资料; 3.公司有需要向其董事、雇员及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的有关资 料; 4.在盈利预测期间发生的可能对盈利预测的假设产生重大改变 的事件; 5.因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的业务而产生的不在预期之内的重大 收入或亏损; 6.据董事所知,在公司有大量业务或交易进行的行业、国家或 地区出现市场大混乱; 7.据董事所知,其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转变; 8.据董事所知,会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有关公司及/ 或公司子公司的财政状况或其业务表现(或预期表现)的转变; 9.就公司及/或公司子公司往非核心业务活动调拨了大量资源的 详情; (十六)公司及/或公司子公司给予其他实体的贷款资料(该贷 款金额按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以下简称“须予披露贷款”),或贷款金额的增加按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但在公司日常业务中产 生及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的任何应收货款除外); (十七)公司及/或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公司为其 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按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 (十八)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担 保公司自身的债务,或为公司提供的保证或其他责任的支持; (十九)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包 括一项条件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二十)公司及/或公司子公司对贷款协议条款的违反,而所涉 及的贷款对公司及/或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违约可能会 使贷款人要求公司及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 (二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二)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30%; 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3.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二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八)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九)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 被公司解聘或者发生变动; (三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三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三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 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报告并同时组织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即财务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审定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和/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在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报告人就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和培训,并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生修订或变化时,及时安排通知或培训。 公司应对各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可在上一年年度报告完成后,根据各单位上一年度重大信息报告情况、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重大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未按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 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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