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涯科技(68878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原标题:视涯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02F20250867-00001号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视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与国泰海通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发行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或“本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专项法律意见》为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及承销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报价及定价合理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专项法律意见中对发行公告、验资报告、定价、配售相关的报表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该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国泰海通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一、 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0,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预计为5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30,500.00万元人民币。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几类: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资本”)、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创投”)、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 (三)参与数量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证裕投资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500.0000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数量及跟投金额。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注2: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 4、配售原则 (1)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如下顺序依次确定本次最终配售股数:①确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证裕投资的具体跟投比例与金额,其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②向君享1号资管计划进行配售,如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最终配售数量合计小于初始配售数量(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1,000.0000万股),则其差额部分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③在满足证裕投资和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配售之后,计算剩余可配售金额。 (2)当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达到承诺认购上限 30,500.00万元时,仍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存在差额,则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当战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3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30%时,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及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并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认购。 (五)限售安排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君享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君享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之日起12个月。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上述人员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承诺其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网投基金、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创新及奥来德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合肥产投资本及浦东创投出于长期看好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考量,并希望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均承诺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实施细则》中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12个月的要求。 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战略协议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君享1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网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作为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投资符合其基金设立批复中明确的重点投向及基金定位;本次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中网投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产投资本、浦东创投、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创新、奥来德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均符合以下选取标准: 1、在产业链上游关键设备、核心材料或重要工艺环节具备较强技术实力或资源优势,能够保障关键设备及材料等的稳定供应,并通过工艺协同、技术适配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或降低制造成本及相关费用,通过持续经营协同增强供应链安全性和成本管控能力。 2、具备较强品牌影响力、渠道资源或核心客户基础,能够通过产品协同开发、客户导入及市场拓展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产品在重点应用场景中的渗透率和市场占有率,预计能够持续带来订单增长和营收增量,促进规模效应释放。 3、具备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或区域要素保障能力,能够在本次募投项目所在重点区域及未来主要产能建设推进中,在基础资源保障、协调产业资源对接及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具备长期持有意愿以及与发行人建立中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和安排,从而增强发行人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其母公司国泰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4、关联关系 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证裕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年1-9月的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证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及证裕投资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岀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9)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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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国泰海通资管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因此,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最终认购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君享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君享1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君享1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2)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承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3)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承诺通过本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完全使用其自有资金并确保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4)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君享1号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份额;(6)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7)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的规定;(8)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文件规定及中网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网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合法有 效存续。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中网投基金出资结构如下:(2)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中网投基金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具体如下:中网投管理公司为中网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信通”)为中网投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40.00%的股权;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24.55%股权;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6.36%股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9.09%股权。中网信通系由事业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出资的独资企业,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持有中网信通100%的股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因此,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网投基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26号)批准设立,由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基金规划总规模1,000亿元,首期规模300亿元,符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中对国家级基金的定义。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网投基金资产总额为235.33亿元,净资产为230.93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0.22亿元,净利润为8.97亿元。因此,中网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网投基金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了重点投向领域,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的重点领域;“互联网+”行动涉及的重点领域;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领域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企业等,符合《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中,作为国家级基金,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并根据基金定位重点支持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的要求,投向领域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发行人作为全球领先的以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为核心产品的微显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其业务方向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所属细分行业属于国家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重点鼓励支持的领域。因此,本次中网投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战略规划。 此外,中网投基金参与了澜起科技(688008.SH)、灿勤科技(688182.SH)、芯联集成(688469.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网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网投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86%的股权;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通过多层投资结构间接持有中网投基金极小比例权益,但该等持股未构成对中网投基金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除前述情形外,中网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2025年1-9月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中网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网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中网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中网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中网投基金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中网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网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提供的资料,合肥产投集团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本165.41亿元,是由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是合肥市属重要的国有资本投资平台。集团以产业投融资和创新推进为核心,构建了产业、资本、创新、开放四大平台协同发展的格局,旗下业务涵盖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科创服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重点投资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实施了长鑫存储、中国声谷等重大产业项目;设立自主管理型基金61支,总规模超千亿元,累计投资企业近千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肥产投集团资产总额为1,231.26亿元,净资产为551.99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24.21亿元,净利润为10.28亿元。因此,合肥产投集团系大型企业。 合肥产投资本是合肥产投集团打造的市场化、专业化投资平台,围绕母基金管理、产业基金运营和重大项目投资构建核心业务体系。合肥产投资本受托管理安徽省新材料母基金、安徽省生命健康母基金、安徽省空天信息母基金、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庐江战新产业基金,母基金管理规模超千亿元,打造覆盖省、市、区多维度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体系;自主发起设立34支基金,自主管理规模超250亿元。在产业布局方面,合肥产投资本围绕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体系为主线,投资板块覆盖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空天信息等前沿领域;牵头完成长鑫存储、合肥新美材料等市属重大投资及并购项目,打造合肥市产业发展新标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肥产投资本资产总额为8.65亿元,净资产为3.19亿元;202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1.82亿元,净利润为1.17亿元。 合肥产投资本作为合肥产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募投项目及未来产能建设协同 视涯科技募投项目“超高分辨率硅基OLED微型显示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备案号2501-340163-04-05-980051)将落地合肥。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作为合肥市属国资投资平台,将依托在区域产业资源统筹、重大项目协调及市内综合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从以下方面积极支持本次募投项目以及未来产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1、区域资源及配套支持:在项目建设推进、落地实施及配套要素保障等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面提供协同支持,为项目推进及运营阶段提供市内政策专家解读及专项辅导对接、旗下物流集团运输配套衔接及城市公共服务资源对接等支持,提升项目实施效率,保障项目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并尽快形成规模化产能; 2、政策协调及人才引进:合肥产投集团下属的合肥市人才发展集团,将配合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为项目实施持续引进适配人才,提供覆盖高端人才的引进招聘、项目投资、成果转化等全方位服务,降低人才培养成本,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3、供应链安全与本地化协同: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利用地方产业网络,为视涯科技与合肥本地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设备、高端材料及精密光学企业提供潜在的资源对接机会,降低项目供应链协同成本,共同推动国产化替代。 (二)强化技术协同与产业资源导入 合肥产投资本作为聚焦硬科技和先进制造领域的创业投资管理平台,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方向持续开展前沿技术项目布局,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技术项目储备和产业链资源基础。围绕视涯科技硅基OLED微显示器件的技术演进方向,合肥产投资本将依托其在早期项目筛选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经验,通过已投资并布局的多家具有协同潜力的企业,协助视涯科技对接具备产业化潜力的相关技术和项目资源,例如:提升核心设备的工艺适配性与运行稳定性、提供满足低功耗、低延时要求的国产化视觉处理解决方案、在偏振光等关键方案方面开展协同开发,提升整机显示效果与应用适配性等,为视涯科技持续技术创新提供外部支撑。 (三)深化长期合作与共建产业生态 合肥产投资本在发行人上市前已通过基金结构持有视涯科技股份,秉持耐心资本理念及长期持有意愿,在既有合作基础上,通过本次战略投资及中长期限售安排,进一步强化双方长期合作机制,推动合作关系向围绕产能建设、产业协同及资源导入的深度赋能合作转型,更好契合视涯科技在扩产爬坡、技术迭代及市场拓展关键阶段的战略发展需求;同时,结合在新型显示及半导体领域的产业规划布局,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及市场主体,引导微显示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在区域内加快集聚发展。通过推动关键配套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与协同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动,助力视涯科技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交付能力,并逐步形成以视涯科技为核心的微显示产业集群,构建创新驱动、要素集聚的产业生态体系,为发行人持续规模扩张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发行人与合肥产投集团、合肥产投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三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年,将结合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及未来协同规划,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就协议续签事项另行协商确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合肥产投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合肥产投资本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专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合肥产投资本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下:合肥弘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3.12%的股权,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弘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9960%的合伙份额,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华登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9950%的出资份额,合肥产投资本是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SD4606);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88%的股权,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7.18%的股权,合肥产投资本是合肥市新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编号SY245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