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30077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回避表决原则: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应当回避表决;(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四)审慎判断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的关连交易。 第六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强化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信息主动申报及定期更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关联方汇总清单,同时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1)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1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关连人士”)。 以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关连人士”“视作关连人士”“联系人”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三)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香港联交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公司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二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 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的,依国家定价; (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价款;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交易价款;(三)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采购(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2.15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须包括在拟向股东发布的股东通函中,且该股东通函须预先提交予香港联交所预审及批准后方可发布。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发生下列交易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八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第十九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对于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公司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关连交易的不同类别,即是属于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还是非豁免的关连交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如适用)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十二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当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公司必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果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二十四个月。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等交易是否为公司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二)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三)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方均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向董事会告知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会议,在会上关联董事应当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九)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披露关连交易的公告、通函及年报应当至少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14A.68条至第14A.72条所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有权决策机构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制度中“关联关系”不仅包含以上定义,还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关联方”“关联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交易”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