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亚士创能(603378):亚士创能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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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13日 20:1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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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亚士创能: 亚士创能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 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6-008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监管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35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涉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现就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本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其中2025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回复所称“公司”“本公司”指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
问题一、关于收入情况。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97亿元,较2024年前三季度大幅下降76.97%。公司称受房地产和建筑行业持续疲软和订单大幅下滑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下滑,毛利率下降。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2025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3)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全年各季度收入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47,675.7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6.77%。其中各季度同比降幅均在60%-80%左右。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深度调整,公司业务受到较大冲击;二是公司赊销政策收紧;三是到期票据兑付、个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压降较大等原因,导致公司流动性困难。
2、公司2025年各季度毛利率情况如下:
| 项目 | 第一季度 | | 第二季度 | | 第三季度 | | 第四季度 | | |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4年 | | 营业收入(万元) | 10,376.20 | 29,486.41 | 16,540.82 | 74,780.59 | 12,796.95 | 68,180.16 | 7,961.81 | 32,800.94 | | 毛利率 | -5.84% | 19.80% | 5.96% | 24.43% | -2.73% | 23.20% | 26.95% | -1.39% |
前三季度毛利率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及摊销金额同比增加26%,但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降77%。第四季度毛利率增加至26.95%,系受四季度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以乳液为例,第四季度单体价格相较第三季度下降20%;产品结构优化,功能型建筑涂料等高毛利产品收入占比提升等因素影响。
综上,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及毛利率的变化,主要受内外部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毛利率变动的最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的大幅下滑。上述变动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公司2025年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收入金额、期末应收账款情况,以及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等。
2025年前十大客户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往来。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万元) | 收入占
比 | 主要产品 | 应收余额
(万元) | 是否新
增客户 | 是否关
联方 | | 1 | 深圳领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376.12 | 2.89% | 建筑涂料、建筑节能材料 | 1,937.65 | 否 | 否 | | 2 | 烟台市晶彩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953.53 | 2.00% | 建筑节能材料 | -163.96 | 否 | 否 | | 3 | 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679.70 | 1.43% | 建筑涂料 | 304.05 | 是 | 否 | | 4 | 杭州衡阁建设有限公司 | 662.22 | 1.39% | 建筑节能材料 | 484.75 | 否 | 否 | | 5 | 滨州滨科置业有限公司 | 648.90 | 1.36% | 防水材料 | 104.88 | 是 | 否 | | 6 | 青岛中氟氟碳材料有限公司 | 623.52 | 1.31% | 建筑涂料 | -14.58 | 否 | 否 | | 7 | 丝涟床具(上海)有限公司 | 605.57 | 1.27% | 出租收入 | 0.00 | 否 | 否 | | 8 |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93.73 | 1.25% | 防水材料 | 624.22 | 否 | 否 | | 9 | 山东中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525.61 | 1.10% | 建筑节能材料 | -9.06 | 否 | 否 | | 10 | 江阴市江伦建材有限公司 | 486.30 | 1.02% | 建筑节能材料 | 47.96 | 否 | 否 | | | 合计 | 7,155.21 | 15.02% | | 3,334.04 | | |
注:亚士绿建(镇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刘静静持有99%股权,亚士绿建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持有1%股权。该经销商申请使用“亚士”商号,并提议成立合资公司,以彰显其合作身份的正统性,强化经销权的稳定性预期。公司基于战略支持,象征性持股1%,旨在通过小比例参股增强其市场开拓信心,进一步推动区域业务发展。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经对照相关规定,公司营业收入扣除准确,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营业收入金额 | 47,675.78 | | 205,248.10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4,265.74 | | 14,747.84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8.95 | | 7.19 |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
,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
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4,265.74 | 租赁收入及正
常经营之外的
收入等 | 14,747.84 | 出售投资性
房地产、租
赁收入等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
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
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
资租赁业务除外。 | | | |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 |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4,265.74 | | 14,747.84 |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
产生的收入。 | | | |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
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 |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
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43,410.04 | | 190,500.26 | |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对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仅基于我们目前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尚不足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我们会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按照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执行,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确认、成本费用、收入扣除项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
问题二、关于持续经营能力。业绩预告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1年至2024年分别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6.48亿元、0.36亿元、0.10亿元和-3.58亿元,截至2024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3.09亿元。公司本期亏损金额大幅增加,按照业绩预告披露的最大亏幅计算,预计年末公司净资产仅0.19亿元,接近负值。报告期内,公司下属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公司大额债务逾期,并涉及多起诉讼,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
请公司:(1)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3)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4)列示公司截至2025年末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限等;(5)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6)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7)请结合本问题(1)、(2)、(3)及(6)相关回复,并对照《股票上市规则》9.8.1条,说明公司是否已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下属工厂停产停工的具体情况,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受到严重影响,如是,请说明是否预计能够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下属工厂目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工厂名称 | 当前状态 | | 1 |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新疆工厂 | 正常经营 | | 2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滁州工厂 | 正常经营 | | 3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工厂 | 停产停工 | | 4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 石家庄工厂 | 停产停工 | | 5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滁州防水工厂 | 停产停工 | | 6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广州工厂 | 在建工程,停建 |
滁州工厂、新疆工厂是公司主要生产基地。由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生产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收情况,2022年为11.95%,2023年为24.07%,2024年为30.12%,上述工厂停工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当前公司业务体量及收入规模较小,滁州和新疆工厂产能可保障供应,重庆工厂、石家庄工厂、滁州防水工厂现阶段停工停产有利于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公司将根据后期经营发展变化情况,对停工停产、停建的工厂进行妥善安排。
二、结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截至2025年底,公司及下属约40家子公司共开立结算账户211个,目前可正常使用的账户48个,因诉讼事项被保全冻结的账户163个,累计保全冻结金额7,731.5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9,828.75万元,累计保全冻结金额占期末货币资金78.66%。
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收款总额约7.2亿元,25年平均冻结金额5,899.13万元。因此,虽然冻结账户数量较多,但对公司经营活动尚未造成根本性影响。同时,公司主要对外经营主体为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该公司账户可正常使用,因此公司尚未触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
三、梳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严重失信情形。
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中,共有11家被列入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
| 全称 | 是否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
人 | 失信涉案
金额(万
元) | 是否被限
制高消费 | 限高涉案
金额(万
元) |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254.14 | 是 | 10,191.47 |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是 | 128.27 | 是 | 128.27 |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是 1,167.58 是 1,316.76
|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否 | - | 是 | 1.66 | | 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是 | 4.00 | 是 | 4.00 | | 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 | 是 | 107.73 | 是 | 92.98 | | 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 | 是 | 1.36 | 是 | 1.65 | | 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 否 | - | 是 | 150.38 | |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 是 | 41.19 | 是 | 2,893.68 | | 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5.78 | 是 | 5.78 | | 亚士创能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否 | - | 是 | 3.08 |
根据最高院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六种情形。失信严重程度可从失信涉案金额、案件涉及范围、情节是否严重等方面判断。
2025年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商、基建承包商、借款本息等债务已实际支付金额约9.5亿元,为当年营收的2倍,各类债务总体处于有序清偿中。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目前公司失信涉及案件数量39笔,案件金额3,713.13万元,约占总负债0.9%,限高涉及案件数量54笔,案件金额14,786.63万元,约占总负债3.5%,涉案金额占负债比重较小。公司目前主要对外运营实体亚士营销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等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失信或限高名单。
综上,虽然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或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但尚未构成严重失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方沟通协商,通过新老划断、以物抵债、延长账期、分期还款等方式有序化解,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销售回款、盘活非生产性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等工作,尽快妥善处理各项债务。
四、列示公司截至2025年末受限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资金用途、预计解除受限期限等。
截至2025年末,公司受限资产情况如下:
| 序号 | 资产所有人 | 受限资产类型 | 受限原因 | 受限时间 | 资金用途 | 账面净值
(万元) | | 1 | 亚士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047.60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起 | 补充流动资金 | 45,443.09 | | | | 回购股份 | 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 | 5,001.34 | | 2 | 亚士漆(上海)有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11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678.71 | | | 限公司 | 投资性房地产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11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368.93 | | | | 应收账款权利-原值2亿元 | 质押贷款 | 2025年8月 | 工厂建设 | - | | 3 | 亚士创能科技(乌
鲁木齐)有限公司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诉讼冻结 | 2025年8月 | / | 3,093.35 |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4年8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622.70 | | 4 | 亚士创能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4年12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6,807.11 | |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4年12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038.90 |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3年8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5,897.90 | | 5 | 亚士创能新材料(
滁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融资租赁贷款 | 2022年10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2,914.58 | | 6 | 亚士防水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工厂建设 | 19,176.59 | |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1年6月 | 工厂建设 | 1,662.78 |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5年4月 | 工厂建设 | 3,470.33 | | 7 | 亚士创能科技(石
家庄)有限公司 |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15,662.08 | |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5年4月 | 补充流动资金 | 9,920.35 |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5年8月 | 工厂建设 | 7,860.58 | | 8 | 亚士创能新材料(
重庆)有限公司 |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3月 | 工厂建设 | 35,821.45 | |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抵押贷款、诉讼冻结 | 2022年3月 | 工厂建设 | 5,114.83 | | |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类 | 抵押贷款 | 2023年10月 | 工厂建设 | 13,402.86 | | 9 | 货币资金 | 保证金 | 履约保函等 | 自2021年10月
起 | / | 651.06 | | 10 | 货币资金 | 诉讼冻结 | 诉讼冻结 | 自2023年10月
起 | / | 7,731.51 | | | 合计 | | | | | 194,388.64 |
上述受限资产相关债务到期并清偿后将予以解除。对于已到期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五、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并列表披露重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案件编号、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涉诉金额、最大风险敞口金额、案件进展等。
截至目前,公司作为被告人、被执行人的未决案件共485起,包括尚在审理中及已判决未清偿案件,金额合计125,518.26万元。
其中,金额大于300万元的未决案件37笔,假定以原告诉讼请求和申请执行金额为最大风险敞口,且债务清偿日均假设为2026年12月
31日,如利息计算至预计清偿日,则最大风险敞口为11.6亿元。相关信息如下: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诉讼请求/判决结果 | 进展情况 | 诉讼金额
(万元) | 最大风险敞口
(万元) | | 浙江东南网
架股份有限
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
料(重庆)有
限公司 | (2025)渝0115
民初1374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
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93447.85元[前述工程
款,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应于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
份有限公司向其开具金额为27893447.85元的发票后7日内向原告浙江
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二、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亚士创能长寿综合制
造基地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95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东
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86.08元,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
限公司负担186267.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被
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1095元,由被告
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
司已预交,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一审判决
结案 | 2,789.34 | 3,122.99 | | 上海中建孚
泰置业有限
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4724
号 | 1、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外墙保温装饰一体板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检测
费402906元(总检测费760200元*53%)、设计方案费219102元(总设
计费413400元*53%)、第三方维修费365349元、安全通道费756288.31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073.38 | 1,288.06 | | | | | 元(自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
2、判令两被告赔偿中建锦绣天地项目23-02地块5号楼鉴定费225000元
、加固工程设计顾问服务费441703元、加固工程施工费1720968.86元
、加固工程监理费71250元。
3、判令两被告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编号为上房院[2023]建鉴字第2091号)的修复方案赔偿中建锦绣天
地项目23-02地块2#、3#、6#修复费6388773.38元(暂定)、监理费
142500元(暂定)。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0733840.55】元。
4、判令两被告支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违约金2146768.11元
(10733840.55*20%=2146768.11)。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2880608.66】元,详见附件1《诉请费用清单
》。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 | | | | 中财招商投
资集团商业
保理有限公
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杭仲
01字第880号 |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归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15000万元;保理融资款使用费45.6667万元(自2025年4月17日起暂计至
2025年4月27日,后续仍以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2%/
年的标准计算至保理融资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管理费以未偿还的保理
融资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按照0.9%/月的标准计算至保
理融资款全部结清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律师费50万元。以上
暂合计人民币15245.6667万元。
2、依法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签订的《购销合同》项
下19064.3832万元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上述各被申请人承
担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4,865.47 | 18,220.71 | | 保定路旭装
饰工程有限
公司 | 亚士节能装饰
建材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 | (2025)冀
0606民初8267
号 | 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截止
2025年5月19日暂计利息89.6万,当2025年5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
息以605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605.00 | 737.09 | | 浙江浙银金
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
料(滁州)有
限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
公司 | (2025)浙
0102民初29312
号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
金14,689,375元、留购款1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为249,105.84元(逾期
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此后以租金14,689,375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亚士创能新材料(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8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405元;以上一至二项诉请扣除风险金
3,021,000元后的总金额为:12,010,985.84元(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
3、判令确认原告在上述第一至二项债权未全部受偿前,合同编号为
ZY2022SH05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
权归原告所有;
4、判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ZY2022SH05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
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
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二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亚士创能新
材料(滁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166.85 | 1,509.13 | | 昆船智能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
料(重庆)有
限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
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27046
号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1,392,513.10元(大写:人民币
叁仟壹佰叁拾玖万贰仟伍佰壹拾叁元壹角);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
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按照LPR为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
至2025年6月20日,利息为:191306.5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
仟叁佰零陆元伍角)上述金额合计:31583819.60元(大写:人民币叁
仟壹佰伍拾捌万叁仟捌佰壹拾玖元陆角整)
三、请求判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3,139.25 | 3,304.62 | |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
浦支行 | 亚士节能装饰
建材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
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31039
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12,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8日的逾期贷款利息
96,000元(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信用证垫款本息之和12,096,000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自202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200.00 | 1,489.16 | | | | |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核算结果
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12,176,000元 | | | | | 淄博瑞硕经
贸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亚士
节能装饰建材
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亚
士创能(上海
)股份有限公
司 | (2025)沪0118
民初32881号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987630.65
元及利息(以6987630.65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
2025年11月7日,为69329.03元,本息合计7056959.68元);
2.依法判令被告3在未出资4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4在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698.76 | 730.09 | | 中铁四局集
团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石家庄)有
限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
公司 | (2025)冀01
民初373号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付
款151,841,306.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1.841.306.72元为基
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亚士创能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151,841,306.7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
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5,184.13 | 15,799.09 | | 中铁四局集
团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新材
料(广州)有
限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
公司 | 暂无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欠付款56,862,887.72元并支付自
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为1,793,471.28元(以
56,862,887.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的利息损失金额为1,793,471.28元,最终以
实际支付之日为准),上述欠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656,359元;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5,686.29 | 6,112.52 | | | | | 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58,656,35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3.请求被告1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4.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 温州坤泰包
装有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6)沪
0118民初3302
号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659,58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2,614.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659,586.7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计12,614.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货款3,275,277.72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62,639.6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275,277.72元为基数,自2025年7
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日,计62,639.69元
):以上金额合计为4,010,118.71元(供计算预收诉讼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393.49 | 420.44 | | 中国电子系
统工程第二
建设有限公
司 | 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 | (2024)皖
1124民初2505
号 | 一、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
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0000.21元,原告同意减免120000.21元,
最终应付工程款为2098万元,于2024年10月1日前支付230万元、2025
年1月10日前支付1568万元,上述款项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单张汇
票不得大于300万元)。剩下工程款300万元由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涂州)
有限公司用货物抵付;二、如果被告亚士防水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
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
公司有权要求对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自2024年1月1日起以
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计算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108885.5元;
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四、双方就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7771元,调解结案减
半收取103885.5,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
限公司自愿负担。 | 调解结案 | 2,098.00 | 2,289.62 | | 中建一局集
团建设发展 | 亚士创能新材
料(重庆)有 | (2024)渝
0115民初4255 | 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亚士创能长寿综合制造基
地项目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33442252.75元,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 | 执行终本
结案 | 2,865.00 | 3,420.53 | | 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号 | 限公司已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
179792252.75元,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欠付中建一局集团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53650000元。
二、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中建一
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已支付24164455.10
元,尚欠付835544.90元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于2024年12月15
日前以工程施工材料抵偿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
28650000元,工程施工材料价格及其他相关约定以附件《重庆亚士创
能项目工抵协议》为准,交付时间、交货地点均以中建一局集团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通知为准。
三、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放弃关于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的权
利主张。
四、截至2024年11月30日,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欠付中建
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2804926.32元(以工程款
53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止)。如亚士
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第二、五条及《重庆亚士创能
项目工抵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放
弃本条利息的主张。否则,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应当自延
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首日起,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
付本条约定的利息。
五、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中建一
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08727.61元,保全费5000元
。
六、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四、五条
约定的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七、若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迟延支付第二、五条约定中任一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则自发
生迟延支付首日起本调解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视为已届清偿期,且第
二条约定以工程施工材料抵偿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
款28650000元恢复为直接支付工程款(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已收货金额需相应扣减)。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立即支付第二、四、五条约定全部债务 | | | | | | | | 之外,还应自发生迟延支付首日起,以上述第二、五条约定的债务总额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八、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9485544.90元范围
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确定的2022年12月15日,并根据该竣工验收日期起算质保期。
本案工程不扣留质保金。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承诺,质保
期内不论是否发生质保维修事实:均不得以工程质量及保修为由扣减或
拖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亦不得在履行工程施工材料抵
偿工程款时以工程质量及保修为由拒绝发货。
十、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
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3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对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
十一、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
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 | | | | 上海润蓬贸
易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7019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69,591.94元;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上海润蓬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以
2,237,100元、2,827,200元、1,687,001.94元、618,290元为基数,依
次从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1日起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87.10元,减半收
取计31,693.55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736.96 | 794.18 | | 江苏华美特
金属科技有
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苏
0381民初3775
号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华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
3943407.85元及利息(利息以3943407.8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
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394.34 | 420.49 | | | | | 案件受理费47664元,减半收取计23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32
元,由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负担。 | | | | | 山东高速物
资储运有限
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鲁
0102民初402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
运有限公司货款57760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
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3619.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
起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
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12445.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
起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
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691.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
运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577.61 | 601.82 | | 平安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
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
公司 | (2025)沪
0115民初58467
号 | 一、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
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亚士创
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
付租金人民币25,853,486.11元、留购价款100元及截至2025年7月23日
的违约金194,853.44元;
二、现各方协商将未付租金进行展期,并调整全部未付租金为2,742万
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如下时间及金额向原告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178,900元,减半收取计8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94,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
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5日
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调解结案 | 2,742.00 | 3,339.07 | | | | |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
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上述第一项
所列违约金194,853.44元;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
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载全部剩余债权、违约
金194,853.44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上述第二项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亚
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亚士
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
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 | | 上海汉司实
业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12835
号 | 一、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货款
4,378,164.98元;
二、亚士供应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司公司2025年7
月17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381.79元并支付以4,378,164.9元为
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1.5倍,自2025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
违约金;三、驳回汉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2,428.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亚士供应链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
结案 | 437.82 | 479.46 | | 江苏巴德富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苏
0581民初13813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36592.3元及
借期内利息470059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036592.3元为基数,
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
确定的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
名: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熟支行,账
号:512909417310802),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案款账户;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 一审判决
结案 | 4,703.66 | 6,076.63 | | | | | 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2934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477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本院
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 | | | | 江苏巴德富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 | (2025)苏
0581民初13874
号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3783892.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本金43783892.1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9819075.63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本金29819075.63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江苏巴德富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号:5129094173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常热
支行]。
三、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
陆伶俐抵押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166号美之国花园
(保福新苑三期一、二组团)3-82#楼101复式单元的不动产后的所得
价款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一项债务中的43783892.13元
及第二项债务中的25773233.63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409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4815元,
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4675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1680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51184元,本院予以退还。 | 一审判决
结案 | 7,360.30 | 7,990.60 | | 重庆隆重新
材料有限公
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12531
号 |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7,315.29元并偿付违
约金(以4,007,315.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隆重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78.50元,减半收取计19,589.25元,由原告重庆隆
重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负担19,42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负担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400.73 | 427.33 | | 杭州影匠企
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浙
0102民初16683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
资有限公司、李金钟、赵孝芳应支付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本金50000000元、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2.4%标准自2025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
讼费损失145900元。该款项按诉讼费损失、利息、本金的付款顺
序于2025年5月18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
公司、李金钟、赵孝芳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
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本金、
利息及诉讼费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杭州影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
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5,072.33 | 5,084.15 | | 江苏巴德富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 (2025)苏05
民初472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借款110000000
元及利息2941369.9元(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自
2024年8月15日计算至2025年4月15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强制执行
过程中 | 11,000.00 | 11,359.37 | | | | |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6065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1507元,由被告亚
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 | 亚士创能新材
料(重庆)有
限公司 | (2025)渝
0192民初7115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尚欠垫款本金29980000元
;
二、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19980000元为基数,自
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
199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25年7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
202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
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和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25年12月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00000元;
五、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
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3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800元。由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124元,被告亚士创能新材料
(重庆)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676元。 | 判决结案 | 2,998.00 | 3,456.55 | | 陕西聚新节
能科技有限
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14115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陕西聚新节能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22,780.54元,此款应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
,每月月底前各支付820,463.42元,2026年3月底前支付820,463.44元
;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
期付款义务的,则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剩余未付款
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46,551.8元,减半收取23,275.9元,由被告亚士供应
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原
告陕西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
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调解结案 | 492.28 | 494.61 | | 湖北优布非
织造布有限
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15244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北优布非织
造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57,589.07元,此款被告分六期支付,于
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每月底前各支付3,559,598元,于2026年4月底
前支付余款3,559,599.07元;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
履行,则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自被
告逾期次日起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48,587.95元,减半收取计74,293.97元,由被告亚士
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26年4月底前直接支
付原告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
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负担。 | 调解结案 | 2,135.76 | 2,143.19 | | 新元素(湖
北)新型墙
材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亚
士供应链管理
(上海)有限
公司等 | (2025)沪
0118民初16308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货款5,127,789.435元
;
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付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
1,516,07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967,153.87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899,24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45,316.56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
率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2.75元,由原告新元素(湖北)新型墙材
有限公司负担1,717.2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负担48,66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 | 一审判决
结案 | 512.78 | 545.15 | | 海通恒信国
际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
司 | 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
公司、亚士创
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
司 | (2025)沪
0101民初19883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偿付原
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该期付款义务
被告已履行完毕),应于2025年9月20日前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80,000元,应于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期间于
每月的28日前分别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80,000元,应于2026年7月至2026年12月期间于每月的28日前分别偿
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060,000元,应于
2027年1月28日前偿付原告租金5,077,387.60元[上述付款义务共计19
期,金额总计31,597,387.60元;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
司按期足额履行2027年1月28日之前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缴
纳的保证金5,077,287.60元与最后一期付款义务进行冲抵,冲抵后最
后一期付款义务的金额为100元];
二、各方一致确认,在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 调解结案 | 3,159.74 | 3,137.02 | | | | | ,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
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
准)归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调解主文第
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上述租赁物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且视为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
》已经履行完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767.7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93,883.87
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8,883.87元(原告已预缴),该款被
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2月2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另有保全担保费23,354.84元,
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
解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
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
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即为
加速到期之日),并且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还有
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收取自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
的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加速到期日前
,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累计计算;
加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
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冲抵顺序变更
为按费用、逾期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以申请执行之
日作为保证金冲抵之日);
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
解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
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
》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L24A102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
《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
述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
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 | | | | | | | 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
公司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追偿; | | | | | 海通恒信国
际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
司 | 亚士创能科技
(滁州)有限
公司、亚士创
能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
司 | (2025)沪
0101民初19882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23A2342001)项下的全部
未付租金5,917,194元(含留购价款100元);该款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
州)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支付租金20,000元(该期付款义务被
告已履行完毕),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租金20,000元,自2025年9月
至2026年6月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租金20,000元,自2026年7月至2026
年12月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租金520,000元;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剩余款项2,962,561.92元(含
留购价款100元)可在抵扣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海
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962,461.92元后,
余款100元于2027年1月28日前支付;
二、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调解主文
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视为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在《
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3A2342001)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租赁
物件(以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
记载为准)的所有权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在此之
前,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53,219.6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6,609.83元,
保全费5,000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缴,三被告
应于2025年12月28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另有保全担保费5,917.09元,三
被告应于2025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
主文第一、三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上述未履
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即为加速到
期之日),并且原告还有权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收取自 | 调解结案 | 591.71 | 386.30 | | | | | 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
利息(加速到期日前,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
准分别累计计算;加速到期日起,以截至加速到期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
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调解主文第一项中保证金的
冲抵顺序变更为按费用、逾期利息、未付租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冲抵;
五、若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调解
主文第一、三、四项中确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编号为
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租赁物信息以
L23A2342001的《融资回租合同》附件2《租赁物件明细表》的记载为
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所有,不足
部分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
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
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追偿:
七、当事人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 | | | 江苏巴德富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 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 | (2025)苏
0581民初18804
号 | 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货款9462125.56元,自2026年3月至2026年7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
1570000元,余款1612125.56元于2026年8月底前付清,款由双方自行
交接。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
照款项总额9462125.56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含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
)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还应加付
原告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诉讼费44133元,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6
年8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 调解结案 | 946.21 | 972.31 | | 上海惠广精
细化工有限
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亚士
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18031
号 |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891,710元。该款项分六期支付:2025
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648,618元,2026年5月30
日前支付648,620元;二、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
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21,500元。该款项分六期支 | 调解结案 | 531.32 | 533.77 | | | | | 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36,916元,
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236,920元;三、若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
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
第二项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可分
别就两被告各自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上
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五、当事人就本案
无其他争议;六、本案案件受理费48,992元,减半收取计24,496元,
由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惠广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 | | | 德银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 亚士节能装饰
建材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
、亚士漆(上
海)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
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
(乌鲁木齐)
有限公司 | (2025)陕
0102民初9339
号 | 一、经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
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确
认,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德银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09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22,319.51元。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在2025年9月至2026年6
月期间,每月15日前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万元,
共计10个月200万元。2026年7月15日前支付租金400万元。2026年8月
15日前支付租金37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租金340万元。2026年
10月15日前支付租金320万元。2026年11月15日前支付租金260万元。
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租金200万元,至此完成所有未付租金2090万元
的还款义务。
三、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能按照上述约定每期
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同意免除所有逾期付款
利息。如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
照本调解内容履行按时足额付款义务的,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
齐)有限公司则应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5月15日
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
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租赁物清单 | 调解结案 | 2,090.00 | 2,712.80 | | | | | 为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167.68元(已减半收取)
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亚士节
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
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 |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鲁木
齐米东区支
行 | 亚士创能科技
(乌鲁木齐)
有限公司、亚
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 (2025)新
0109民初8782
号 | 一、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借款
34,759,979.17元,以及截至2025年8月7日的利息218,680.56元。并支
付自2025年8月8日起,以欠付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及自2025年8月8日起,以应还
未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
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5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庭审终结前,原告将诉讼标的降为
35,003,659.73元,应收受理费216,818.30元,由被告亚士创能科技(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该
案件受理费在最高额5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剩余案
件受理费94,981.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鲁木齐米东区支行。 | 判决结案 | 3,476.00 | 3,769.98 | | 江苏海明斯
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管
理(上海)有
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25152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海明斯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65,728.93元,此款被告分六期支付
:被告应自2026年2月起至2026年6月止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
810,954元;应于2026年7月底前支付原告810,958.93元;如被告未按
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
执行;
二、原告江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请,原被告双方
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调解结案 | 486.57 | 488.86 | | | | |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5,725.84元,减半收取计22,862.92元(原告江
苏海明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 | | | | 安徽皖维花
山新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 | 亚士漆(上海
)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
建材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 | (2025)沪
0118民初29320
号 | 一、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皖维花山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4,029,450.59元;
二、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安徽皖维花山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4,029,450.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8月27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35.60元,减半收取计19,517.80元,由被告亚士漆(
上海)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一审判决
结案 | 402.95 | 421.42 | | 山东连银山
环保建材有
限公司 | 亚士供应链、
滁州防水、滁
州创能、亚士
创能、亚士绿
建 | (2025)沪
0118民初29882
号 | 一、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8,627,244元,此款分六期支付:于2026年3月至2026年8月每月月底前
支付1,437,874元;
二、若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滁州
)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
限公司有权自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95.35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均由被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防水科技
(滁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
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一审调解
结案 | 862.72 | 866.83 |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亚士创能科技
(乌鲁木齐) | (2026)新
0103民初2065 | 1.本金截至2025年11月17日止,尚欠本金1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
) | 尚在审理
过程中 | 1,000.00 | 1,071.38 | | 乌鲁木齐分
行 | 有限公司、亚
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 号 | 2.利息(期内复利、截至2025年11月17日止,欠利息26027.79元、期内
利息元、复利153.89复利、罚息)元;罚息(违约金))元;
3.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是□提前还款(加速到期)□/解除合同口或解除
合同否日
4.是否主张担保权利是日内容:(写明担保人、担保范围、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等)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金10000000
元、欠付利息26027.79元、复利153.89元、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
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否□
5.是否主张实现债权是日明细:律师费、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的
费用否口
6.是否主张诉讼费用是回否□
7.其他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标的总额10066181.68元(暂计至2025年11月17日)约定管辖和诉前
保全1.有无仲裁、法院管有日合同条款及内容:《授信协议》第
14.2.1条,发生争议向甲方(原告)辖约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 | | | |
六、请结合前述回复,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提示相关风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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