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00042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推介、路演、新闻发布、媒体宣传、公司网站以及日常投资者、研究机构、基金经理、QFII等机构的接待及其他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实行证券部和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内部规定,统一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授权执行有关信息披露决定及相关证券事务。 (二)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收集、汇总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具体组织落实投资者、研究机构、媒体接待和各类宣传推介活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具体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按《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提供日常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本企业日常经营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 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由本企业财务或计划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向证券部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各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向证券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应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原则上其披露内容不应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就有关事项形成的统一对外披露口径;如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控股子公司如需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有关经营信息,应事先将拟采访或发布的媒体名称、时间、内容(或内容提纲)以及采访对象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实施,必要时报经董事长同意。 第二章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将定期应报送公司领导的有关经营信息同时报送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向证券部提供披露定期报告所必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证券部汇总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信息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作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依据。 (二)证券部如认为应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由证券部起草临时公告初稿,经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领导会审(如必要,还应经有关控股子公司会审)后,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对外披露。 (三)由证券部作为内部资料备案留存。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A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 ESG报告。 公司应当按《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期限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ESG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21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ESG报告并予以披露,且报告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涵盖的期间一致。ESG报告可作为年报中的资料呈现,也可作为一份独立的报告刊发。 上述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ESG报告、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及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协调,证券部和财务部为主编制,其他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给予配合协助。 (一)证券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定期报告具体编制计划,编制定期报告有关部分并统一汇总合成定期报告,负责对外披露事宜。 (二)财务部负责协调、督促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编制会计报表,根据披露要求填列定期报告中财务指标,分析指标变化原因,协助证券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三)其他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根据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按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如需要审计)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每一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对本报告期公司业绩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大体预计,如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有关要求发布业绩预告。如本报告期将对公司合并范围、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或计提减值准备、资产核销等重要事项的,财务部也应及时通知证券部,以便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宜。 第二十条 与定期报告有关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部编制,证券部统一汇总。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预先审核的议题,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议题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他议题经董事会秘书、议题涉及事项分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核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全文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摘要、正文刊登于指定报刊。 公司可以将定期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以供投资者查询。但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定期报告不得早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报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临时公告与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和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的内部报告与披露程序如下: (一)有色金属产业政策与工业体制改革等。企管部接到有关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证券部,内容包括: 1.改革背景。 2.改革主要内容。 3.对公司的影响。 4.公司对策。 证券部根据企管部提供的书面材料拟定信息披露初稿,并经企管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副总裁会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对外披露。 (二)重大安全事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应于知悉情况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证券部,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 2.造成设备、人员损失情况及预计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已采取的措施。 4.预计恢复正常生产运行的时间。 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证券部根据安全环保部提供的书面材料拟定信息披露初稿,并经安全环保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副总裁会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对外披露。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持续关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并保持与证券部的情况沟通。 本条所称“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三)项目投资。公司决定进行项目投资的,战略投资部应于签署合资协议之前向证券部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应至少包括: 1.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主要产品。 2.主要合作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各方出资比例及公司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以外资金筹措。 3.项目建设周期。 4.项目收益及对公司影响初步分析。 5.项目投产后环保、市场情况预测。 证券部根据战略投资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决策范围的项目投资,由证券部拟定信息披露初稿,并经战略投资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副总裁会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对外披露。 (2)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范围的项目投资,由证券部建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审议通过后,由证券部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如涉及关联交易,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还应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四)项目进度。公司投资比例20%以上的投资项目发生评审论证通过、核准、签署投资协议、组建项目公司、正式开工、投入试运行、正式投产等重要事项,战略投资部应于知悉有关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证券部,并向证券部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协议文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证券部根据战略投资部提供的情况及有关资料拟定信息披露初稿,并经战略投资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及分管副总裁会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如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在签署正式协议前,公司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向证券部提供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交易的必要性。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包括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付款方式。 (五)公司或本企业从该交易中预计获得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该交易对公司或本企业发展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书面报告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属于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决策范围并需及时披露的,证券部应拟定信息披露初稿,经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分管副总裁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审,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对外披露。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围的,或必须履行上市公司其他有关程序的,证券部应及时提出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建议,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或履行完毕有关程序后,证券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对外披露手续。 凡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范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未完成有关程序前,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不得与交易对方签署正式协议或开展实质性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下同)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于案件经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受理后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送有关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案件对公司或本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如案件经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判(裁)决的,还应提供判决或裁决书(复印件)。 证券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拟定信息披露初稿,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战略投资部应于董事会召开前向证券部提供有关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原项目变更的具体原因;(2)新项目具体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并提供新项目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有)。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各类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国债、各类证券衍生品种及其他有价证券买卖、其他具有高风险的投资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资产委托管理或受托管理事项前,有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详细情况、预计风险及对公司影响书面提供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履行完毕公司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行为的,除应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以外,还应根据《公司法》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第五章ESG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ESG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ESG信息披露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披露内容等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二)公司董事长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ESG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ESG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据ESG专项报告编制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ESG信息。 (五)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项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由其负责提供ESG专项报告编制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六)证券部为ESG信息收集的对接及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日常联络和ESG信息收集后的汇总、校对工作。 (七)公司证券部为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ESG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十四条ESG专项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ESG年度专项报告披露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ESG专项报告的报告范围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情况,所确定的报告范围应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ESG专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ESG专项报告的范围和重点披露的议题,对内外部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汇总,面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采集信息。 第四十八条ESG专项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形成拟披露稿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公司证券部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原则上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ESG报告披露有规定的,按规定要求予以披露。 第六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总裁办公室保管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和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有关具体规定由《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第六十条 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三条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四条公共传播传媒的消息或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发布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按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公司按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收购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保荐意见,以及有关市场融资、资本运作、股份变化、股东变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薪酬激励方案进展情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应配合向证券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市场推介活动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有关具体规定由《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须提供的资料为一般要求,公司证券部可根据监管部门披露要求变化及公司实际需要,要求各业务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公司将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制度情况的检查、总结工作,并作为对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十三条如发现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没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或提供资料、情况存在虚假、重大遗漏,造成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严重不利后果的,公司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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