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60155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20:50:5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
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7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披露 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 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披露 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以及申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 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下 述情形: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2025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向东吴证券下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 年内,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认定标准为“涉 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情形。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本公司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条件 的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 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 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 易采取的保 密措施及保 密制度的说 明及承诺一、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 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本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 本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 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 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 人员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三、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 划过程,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多次督导、提示交 易相关方对本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或 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 公司股票。 五、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 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因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各自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承诺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一、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不存在 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人最近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人在上述承诺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本次交 易期间不减 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承诺 函1、自关于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预案首次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 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2、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 人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关于同意本 次交易的原 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关于本次交 易期间不减 持上市公司 股份的承诺 函1、自关于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预案首次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亦无任何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 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 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所控制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二、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减少并 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持续规范与东吴证券及 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2、对于本公司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 营与东吴证券及其下属公司所发生的必要的交易,在不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 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东吴证券公司章程、有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配合东吴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保证不通过交易损害东吴证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本公司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东吴证 券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控制地位从事任何 损害东吴证券东吴证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吴证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 权利;在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交易进行表决 时,履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义务。本公司承诺 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东吴证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东吴证券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5、本公司有关规范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东吴证券及其子公司除外),本公司将在合 法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东 吴证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交易的义务。 6、本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东吴证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 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东吴证券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于保证独 立性的承诺 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东吴证券的控股股东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东吴证券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利用本公司控股股东身份影响东吴证券的独立性,保 持东吴证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东吴证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东吴证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之间产权关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系明确,东吴证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东吴证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 3、保证东吴证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的情形。 4、保证不以东吴证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 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东吴证券人员独立 1、本公司保证东吴证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 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业。 2、本公司承诺与东吴证券保持人员独立,本公司与东吴 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会存在交叉任职的情 况,东吴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 属企事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 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领薪。 3、本公司不非法干预东吴证券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职权 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东吴证券的财务独立 1、保证支持东吴证券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 2、保证支持东吴证券建设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支持东吴证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东吴证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 事业单位兼职。 5、保证支持东吴证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 非法干预东吴证券的资金使用。 6、保证支持东吴证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东吴证券业务独立 1、本公司承诺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东吴证券保持业务独 立,不存在且不发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证支持东吴证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 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公司除行使法定权利之外,不对东吴证券的业 务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五)保证东吴证券机构独立 1、保证支持东吴证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 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东吴证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 开。 3、保证东吴证券董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 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本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东吴证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蜀道投资集团关于不存在一、本企业承诺,本企业、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理人员以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个月内因涉嫌重大 36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中的其他 机构类股东  
  一、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若适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主体各自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方 中的自然人股 东  
  一、本人承诺,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下述情 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 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常投集团、常州 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常州 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和泰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函1、本企业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均 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承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企业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 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  
  1、本企业/本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 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 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 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本人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 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企业/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 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偿安排。 4、本企业/本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投集团、常州 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常州 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和泰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公开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五 年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4、本企业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中的其他 机构类股东  
  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形。 3、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 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 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 存在最近五年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 形。 4、本公司/企业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中的自然 人股东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4、本人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投集团、常州 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常州 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和泰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资产权 属清晰且无 纠纷的承诺 函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本企业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 全部缴足,已实缴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 产权。 2、本企业所持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真实持 有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3、除所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存在股份限售的情况外,本企 业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 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本企业确认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于 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时不存在障碍,并承诺本 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的 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 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 担。
苏州市相城区 江南化纤集团 有限公司、江苏 新苏化纤有限 公司  
  1、本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本企业对标的资产的出资已 全部缴足,已实缴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 产权。 2、本企业所持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真实持 有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3、本企业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存在质押,不存在冻结、查封 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 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本企业 确认,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前解除标的资产上 的质押不存在障碍。 4、本企业确认于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时不存在 障碍,并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协议约 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 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 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  
  1、本企业/本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本企业/本人对标的资 产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已实缴出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 源真实合法,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对标的 资产有完整的产权。 2、本企业/本人所持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本企业/ 本人真实持有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 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3、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查 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 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本企业/本人确认于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时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不存在障碍,并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 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 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本人原因出现的纠纷而 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本人承担。
常投集团、常州 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常州 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和泰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 常州市城市建 设(集团)有限 公司、山金金控 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黄金 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关于股份锁 定期的承诺 函1、本企业/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持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承诺 人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在取得 上市公司股份时占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达到5%以上(含), 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 行转让,若未达到5%的,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其中本承诺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 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不 足十二个月的,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前述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承诺 人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常投集团、常州 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常州 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 常州和泰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 易采取的保 密措施及保 密制度的说 明1、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 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必要人员,限制了相关 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本企业及 本企业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2、本企业已在和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了本企业的保密义务。本企业 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本 企业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 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1、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知悉本次交易的 人员仅限于本企业少数核心管理层,限制了相关敏感信息 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相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对方中的其他 机构类股东 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2、本企业已在和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了本企业的保密义务。本企业 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本次 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本 企业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企 业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其他交易 对方中的自然 人股东  
  1、本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制了相关敏感信 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本人严格遵守了 保密义务。 2、本人已在和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了本人的保密义务。本人将按照 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本人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 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3、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人 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诺 函1、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披露的 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 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以及申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2、本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5)105号)。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年内,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的情形。 3、最近五年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 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等情况。 4、本公司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 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主体资 格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一、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公司与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 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 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标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合法合 规及诚信情 况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最近三年内,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情形。 3、最近三年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 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4、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 失信行为等情况。 5、本人在上述承诺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不存在 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情 形的承诺函一、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不存在 下述情形: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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