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百甲科技(920057):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0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3月 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1月 1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区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泰基金) 法定代表人:郁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苏、朱轩、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江苏竞先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甲科技) 法定代表人:刘甲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乐小花、许锡峰、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市产业基金)就约定收益存在争议的事实,且恒泰基金设立期限即将届满,江苏中科易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尚)根据《徐州恒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以恒泰基金名义对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恒泰基金主张的诉讼请求: 1、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 120,887,068.49元(计算至 2024年 7月 31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 21,517,898.19元(以 120,887,068.49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从 2024年 8月 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 30万元由公司负担; 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注:恒泰基金主张的股权回购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与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中披露的内容存在些许差异,原因是恒泰基金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对诉请金额进行了变更。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的答辩: 1、恒泰基金经营期限于 2025年 7月 7日届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其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公司已回购另外三个合伙人(徐州市产业基金、高新区产业基金、中科易尚)在恒泰基金的份额,恒泰基金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恒泰基金主张按投资数额固定的年化 7%收益率计算回购款及相应的违约金,不符合当前经济形势,且违背风险共担的原则,诉讼请求过高、不能成立。 注:为保障自身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已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公证处提存2,715.14万元,用于回购徐州市产业基金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2025年1月27日前,累计向高新区产业基金支付2,952.07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于2025年7月5日,向中科易尚支付64.63万元,用于回购其在恒泰基金持有的合伙份额。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3月 6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公司于 2026年 3月 13日收到铜山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民初 2001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铜山区法院认为:恒泰基金合伙期限已届满,应当进入清算程序;《合伙协议》关于清算人的约定(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法有效,百甲科技合伙份额已增至 72.63%且其已指定江苏中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最终裁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5)苏 0312民初 2001号)。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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