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243,264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19.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8,794,995.20元,扣除发行费用 9,544,047.1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9,250,948.10元。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8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2360050号)。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4、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等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9、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及核查工作。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执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协创数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何朝丹 张兴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庞介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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