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福耀玻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局秘书向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局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以及公司对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司董事局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局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局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交易(第4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发生前报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应当在发生前报告。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仲裁的裁决情况; 3、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七)其他重大事项: 1、涉及公司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情形,以及需对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如有)进行更正的情形;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公司董事局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或者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局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因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局决定进行更正;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第一时间将该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局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第一时间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局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人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或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微信等快捷通信方式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局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光盘、U盘等载体)应随后以指派专人送达、快递等方式送交给公司董事局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局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局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公司董事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瞒报、漏报或者报告失实的,公司将酌情对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局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局履行相应的程序(如需),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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