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920028):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00:00:45 中财网

原标题:新恒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新恒泰 证券代码:920028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XinhengtaiAdvancedMaterialCo.,Ltd.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承诺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春平、金玮、陈俊桦及一致行动人嘉兴力权、嘉兴熙宏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除特别说明外,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三、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和任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五、本人/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七、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八、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鉴于本人/本企业对公司经营发展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本企业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二)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若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减持、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十二、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十四、本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如涉及)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五、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人/本企业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而发生变化。”(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巧武、张中延承诺:
“一、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三、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七、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该等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八、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九、鉴于本人对公司经营发展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一)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下同)锁定期限24个月;
(二)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三)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则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四)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减持、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十一、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十三、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人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而发生变化。”

(3)公司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三、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四、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和任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五、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七、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减持、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十一、本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股东温州泽盛、青岛芮棠、黄佩、庄君新、浙富聚盛、浙江创投、浙富禾沣承诺:
“本人/本企业就发行人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成功上市之日起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减持、对外出售。”

承诺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增强现有业务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支出。

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二、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进行管理,强化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治理制度,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春平、金玮、陈俊桦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三、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最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三、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3)《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
“一、触发、中止、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触发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如有)或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以二者孰高值为准);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若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或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0%(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仍符合触发条件时,则启动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义务的当日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若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票的,视同已履行承诺。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前述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应在启动公司回购股票的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5、若因上述触发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触发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若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为避免疑问,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继续履行承诺或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三)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四)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四、其他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发行人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情形;
二、本人/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本企业在作为新恒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将尽量避免与新恒泰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正常商业交易的原则和条件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回避表决的相关规定,不干涉关联交易的审议。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新恒泰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诺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公司(包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不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公司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四、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五、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企业不再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或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止。”承诺6、关于避免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新恒泰资金、资产的情况,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四)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五)就公司承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相关债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及时偿还;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新恒泰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要求新恒泰及其控制的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7、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公司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承诺8、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市后生效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如公司违反承诺,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承诺9、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二、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四、本人将支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独立运作,并依法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不侵犯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五、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承诺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在此承诺,如本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若因本公司未能切实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四、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五、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人/本企业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切实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公司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福利等(如适用)以及应付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含届时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可间接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违反本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三)若因本人未能切实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公司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福利等(如适用)以及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含届时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可间接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五)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承诺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二、公司股东温州泽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泽盛’)历史上曾存在合伙人周利益为蔡钽代持温州泽盛合伙份额从而间接代持公司权益情况,该等代持情形已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清理完毕,相关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公司与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公司承诺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12、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类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二、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13、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
1、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前未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公司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及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关于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事项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前的转贷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本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给予公司及其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关于子公司温州劲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
如因子公司温州劲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权使用费缴纳存在程序瑕疵等原因而导致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影响,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关于房屋权属瑕疵情况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有无产权证明的土地、房产(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情况。如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土地、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土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房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相关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关于房屋租赁事项
1、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相关产权权属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或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承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或开支。

2、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境内第三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关于境外投资事项
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如因公司或其子公司境外投资涉及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核准手续方面存在任何瑕疵而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行政处罚,本人将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放弃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七)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如公司或其子公司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节能审查等程序瑕疵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任何损失的,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将全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1、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在公司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在担任公司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3.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一致行动人张中延、黄巧武承诺:
“1.本人在公司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员工持股平台嘉兴力权、嘉兴熙宏承诺:
“1.本企业在公司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公司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2.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承诺2、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目前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持有任何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或在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亦未在任何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4)本人承诺将约束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比照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本承诺于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3、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公司本次挂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本人在公司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4、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未来也不会以前述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利用本人在公司的地位或重大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不会利用公司资源违规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3.如确有必要与公司发生正常的资金往来,必须严格遵守《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杜绝占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出现;4.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5、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本次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在股东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股东嘉兴熙宏、嘉兴力权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公司本次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在股东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企业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承诺6、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事项、子公司温州劲泰排污许可证事项、房屋权属瑕疵情况、房屋租赁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
1、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前未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公司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及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关于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事项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前的转贷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本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给予公司及其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关于子公司温州劲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事项
如因子公司温州劲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权使用费缴纳存在程序瑕疵等原因而导致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利影响,本人将以自有资金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关于房屋权属瑕疵情况的承诺
除《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披露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有无产权证明的土地、房产(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情况。

如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土地、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土地、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土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土地、房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相关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关于房屋租赁事宜的承诺函
1、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相关产权权属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或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人承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或开支。

2、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境内第三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7、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针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投资行为,如因公司或其子公司境外投资涉及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核准手续方面存在任何瑕疵而受到任何损害、损失或行政处罚,本人将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放弃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2、如公司或其子公司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节能审查等程序瑕疵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任何损失的,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将全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作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本所针对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9.4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诸多领域,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存在高度关联,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受世界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国内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发展情况波动较大,可能对公司市场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聚丙烯等石油化工下游产品,与国际石油价格关系密切。由于聚乙烯、聚丙烯等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产品销售成本和毛利率波动。受国际市场需求变动、经济周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原油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此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5%,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2.20%-2.25%,营业利润下降9.56%-12.29%,毛利率下降1.64个百分点-1.70个百分点。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10%,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4.41%-4.49%,营业利润下降19.12%-24.58%,毛利率下降3.28个百分点-3.40个百分点。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现上涨,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较为充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客户开拓、产品研发、技术改进、规模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力度。若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市场竞争地位将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7,926.80万元、77,421.86万元和83,569.5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095.67万元、9,176.43万元和11,123.04万元。

公司收入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净利润有所下滑。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环境下行、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主要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贸易政策大幅变化等情形,公司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精准调整产品结构与业务方向,则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将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与业绩发生波动,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的IXPE、PEFoam、PVC耐磨层等产品被下游建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PVC塑料地板的静音缓冲材料和耐磨层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生产加工后出口国际市场。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反复变化,包括PVC塑料地板在内的下游行业企业受到较大影响。若各国贸易政策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下游行业需求和竞争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下游客户可能对产品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进而可能会对公司销售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6、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越南恒泰、泰国恒泰两家境外子公司。境外经营面临文化差异、语言障碍以及价值观冲突等困难,对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拓展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若未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7、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3%、24.25%和25.27%。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EFoam、IXPE、MPP以及PVC耐磨层等产品,报告期各期,PEFoam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3.08%、18.47%及15.46%,IXPE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6.02%、34.16%及28.20%,MPP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3.78%、37.64%及46.10%,PVC耐磨层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43%、5.35%及5.13%。因产品售价变动、原材料价格波动等综合因素影响,202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有所下滑。未来,如果市场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行业上下游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发生变化,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下滑的情形,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8、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24.85万元、26,995.44万元和28,472.11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35%、26.15%和25.21%。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如果公司客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发生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25年末,曾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南京虎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公司669.54万元货款,由于该公司资金较为紧张,该笔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9、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86%、14.18%和18.64%,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未来汇率波动较大,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发泡材料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开发经验。预计公司未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生产工艺、技术研发、销售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的人才储备情况对于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公司不能做好优秀人才的储备或者发生较大的人员流失,将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1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IXPE产品生产涉及辐照工序,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3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5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新恒泰”,证券代码为“92002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20日
(三)证券简称:新恒泰
(四)证券代码:9200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4,3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9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559,100股(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800,900股(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109,000股(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十三)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40元/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6,436.00万股,本次发行后市值为15.4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公司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8,203.80万元和10,309.08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3.29%和14.27%。公司符合上述条件,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XinhengtaiAdvancedMaterialCo.,Ltd.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发行前注册资本123,270,000.00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8月2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1月4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 专用材料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新型膜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高性 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 及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海绵制品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主营业务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314000
电话0573-83015968
传真0573-83015968
互联网网址www.zjxht.com.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负责人王勤峰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的部门电话号码0573-8301596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