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美盈森(002303):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09:49:02 中财网
原标题:美盈森: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0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为裁决阶段;
2.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3.本案裁决欧阳宣、新天地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30,275,390元;裁决公司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4.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深仲受字第226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8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裁决情况
202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2269号】,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8,7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00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225,78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112,89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1,112,89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225,78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12,890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9,3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9,3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反请求予以驳回/不再处理/不予审理/不予处理。

以上确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应付款项,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依法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五、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2269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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