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星宇股份(601799):星宇股份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继续加强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结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期分红。 (三)分配比例。公司在年度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连续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情形及程序如下: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经营层拟定,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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