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300390):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报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委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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