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21:17:0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天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刘栋、刘天际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77.SZ
注册资本39,207.84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建中
实际控制人谢建中
联系人谢雨珊
联系电话0374-6103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1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11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 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 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1月23日至1月26日、 2024年12月24日至12月27日、2025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 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2023年4月
项目工作内容
 21日、2024年12月26日、2026年1月14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包括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情况以及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 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 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81,556.58万元,投资 于“年产120吨原料药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特 色原料药配套产业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0,124.48万元,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募 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金额17,949.89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 额为6,588.08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东会 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 独立意见情况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新天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 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项目工作内容
 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超过六个月,符合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天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23日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 项目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 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 意意见,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4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13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
项目工作内容
 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4年10月19日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 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新天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 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 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系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及募投项目 实施需要而进行的调整,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证项目 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 天地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 整及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30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无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2日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
项目工作内容
 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5年8月9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执行。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6年2月26日对公司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存在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期限的情形,公司购买的产品 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符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 风险控制原则,且均已到期赎回,未对募集资金造成损失,未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人将督 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 对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6日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
项目工作内容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11日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0日对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新天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 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新天地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 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 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7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 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11月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新天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 子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项目工作内容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 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6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 子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银行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由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 款或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11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6亿元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 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由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 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 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 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括回答问询、安排约 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对于交易 所发出的问询,保荐机构充分核查,按时回复。
项目工作内容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4月25日,原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因工作变动,不 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 人刘天际接替卢旭东负责上述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3.7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有效期限为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在上述授权期限外,公司购买现金管理理财产品1.22亿元;另外部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系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购买,未在授权期内赎回,金额0.65亿元。以上理财产品均已赎回。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未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未对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认,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刘栋 刘天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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