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和健全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三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公司将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26-2028年度公司计划将为股东提供足额投资回报,具体如下: 2026-2028年,当年度实现盈利,且: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在前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10% 可供分配利润的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快速发展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还应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六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执行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审议。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七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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