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24中证融担Y1 :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年付息公告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6年付息公告 重要提示: 债券简称:24中证融担 Y1 债券代码:148665.SZ 债权登记日:2026年 3月 20日 付息日:2026年 3月 23日 计息期间:2025年 3月 22日至 2026年 3月 21日 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6年 3月 23日支付自 2025年 3月 22日至 2026年 3月 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4中证融担 Y1。 4、债券代码:148665.SZ。 5、债券余额:15.00亿元。 6、期限:3+N年。 7、当前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本计息期内票面利率为 2.75%。 8、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选择权条款: (1)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个计息年度为 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个周期(即延长 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2)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公司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期发行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上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当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计算利息。 (3)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等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0、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1、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3、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在本计息期内的票面利率为 2.75%,每 10张“24中证融担 Y1”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每 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为 2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7.5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6年 3月 20日 2、债券付息日:2026年 3月 23日 3、债券除息日:2026年 3月 23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75%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6年 3月 2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6年 3月 20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4中证融担 Y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 5号)的规定,自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二路 82号神州数码国际创新中心东塔 43楼 联系人:姜静 电话:0755-84362811 2、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联系人:王雨婷 电话:020-66338888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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