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3,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6年 3月 20日召开。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中亦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3月 20日下午 14:0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 2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月 20日 9:15至 2026年 3月 2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年 3月 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8,31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311,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4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5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9,622,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9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合计 2,5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135,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或修改原议案、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8,201,527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7969%;反对838,943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199%;弃权582,1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83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14,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29%;反对838,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5%;弃权5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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