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雪浪环境(300385):公司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22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586,493.56元(未含诉讼请求中列明的复利及罚息)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此案件处于诉讼未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是否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将以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获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960万元、期内欠息19,164.44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57493.33元,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960万元为基数,按2024年7月26目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BP后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2026年l月23日为56.21元,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9,164.44元为基数,按2024年7月2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BP后上浮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80万元、期内欠息8,983.33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26,950元,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980万元为基数,按2024年10月3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lOBP后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24.70元,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欠息8,983.33元为基数,按2024年10月3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lOBP后上浮50%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5,640,785.79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23日为21,480.31元,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40,78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减lOBP后上浮50%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17,560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6日,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0890338】《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最高壹亿元整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最长占用期间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2024年7月25日,被告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0934767】《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2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央行LPR)减15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21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2025年l月26回归还本金20万元,2025年7月26日归还本金20万元,2026年1月26日归还本金20万元,2026年7月24日归还本金1,940万元。 2024年7月26目,原告依约将贰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贷款期限为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 2024年10月29目,被告再次在【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0962370】《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仟万元整,贷款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2年;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提款日前一日1年期(央行LPR)减10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21日)付息,本金分期偿还,具体为2025年4月30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25年10月31日归还本金10万元,2026年4月30日归还本金1O万元,2026年10月29自归还本金的970万元。 2024年1O月31日,原告依约将壹仟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贷款期限为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 2024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及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核定l亿元买方保理业务合作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5日,用于为被告供应商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核心企业,需通过丙方运营的“航信信用平台”开立电子凭证(“航信”)确认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以《付款承诺函》方式承诺于航信到期日无条件足额付款;原告依据平台推送的应收账款信息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贷款,被告应承担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并授权原告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基于“航信信用平台”向被告供应商共计发放了12笔保理融资款,共计5,640,785.79元,据此产生5,473,201.38元应收账款。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到期保理应收账款,故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向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告【0890338】《授信合同》项下全部贷款及保理立即到期。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基本条款第10.3条、《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基本条款10.2条、《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八章第五十条之约定,提前到期日为2026年1月1日。 截至起诉之日,【0934767】《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960万元,【0962370】《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尚欠贷款本金980万元,合计欠付2,940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 《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项下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编号为 【W798BJ202501240010004】【W798BJ202501230040003】【W798BJ202501160020009】【W798BJ202501060010003】【W798BJ202412250060004】【W798BJ202412250030004】【W798BJ202412250040003】【W798BJ202412240010002】【W798BJ202412230030004】【W798BJ202412230010006】【W798BJ202412190010003】【W798BJ202412160010003】的航信项下付款义务,未足额支付应付账款合计5,640,785.79元,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回保理融资款。依据《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29条(违约情形)、第31条(违约救济措施)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协议第25条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的,原告有权自融资到期日次日起按融资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截至2026年1月23日,尚欠逾期利息暂计21,480.31元。 原告为实现债务和担保权益故委托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517,560元,根据《借款合同》第二部分合同基本条款第6.3条、《供应链金融业务三方协议》第32条之约定,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滨湖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滨湖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1,009.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2026年1月13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 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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