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家界(000430):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人和人(张家界)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智能、石超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项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议案。 2026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网站上刊载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确定公司将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对《关 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相关公告已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0日14:30 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 《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 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其他人员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计票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 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23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13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380,98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 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4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审议《关于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23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13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380,98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 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4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审议《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7,23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13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380,98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2%;反对 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24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补选梁浩志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49,434,671股。 候选人:补选雷宇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449,445,76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补选梁浩志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7,582,742股。 候选人:补选雷宇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7,593,839股。 公司本次会议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显 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关于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经办律师:王智能 石 超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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