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股份(688766):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诺延长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高新元禾璞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横琴强科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珠海诺亚长天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以下发行可转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同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以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3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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