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科技(30136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16:55:35 中财网
原标题:一博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 11 133,246,814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63.5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

4、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股东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规定。

5、深圳市众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博创)、深圳市鑫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博创)、深圳市凯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博创)、深圳市杰博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博创)的合伙协议已对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进行了约定:“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前,合伙企业不得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合伙企业不得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第四年至第八年,合伙企业每年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不得超过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日该合伙企业持股总数的20%;如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要求,或一博科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时,承诺合伙企业持有的一博科技的股份应有更长的锁定期,则该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转让应符合该等要求。”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22〕1188号关于同意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3.3334万股,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3,333,334股。按照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18,349,287股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23年3月2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6,289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22,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26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3,333,334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2023年6月26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成,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50,000,0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3 2023 9 26
、 年 月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股份19,804,476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03%。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4、2024年3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150,228股已0.1002% 2024 3
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年 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5、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150,000,001股剔除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159,500股后的148,840,501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2025年6月6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成,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09,536,2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9,536,201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6,289,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41%;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33,246,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3.59%。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股份数量为133,246,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3.59%,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将于2026年3月25日届满,将于2026年3月26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户,分别为7个自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和4个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众博创、鑫博创、凯博创、杰博创)。前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汤昌茂、王 灿钟、柯汉 生、郑宇峰、 朱兴建、李 庆海、吴均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 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李庆 海、吴均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 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持有公司 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 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7、在本 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 减持公司股票。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凯博 创、杰博创、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 向承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凯博创、杰博创、众博创、鑫博创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本企业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
众博创、鑫 博创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在持有公 司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如 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合伙人中属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份应遵守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 向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6、 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 束力。”
员工持股平 台间接持股 的其他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张玉英、 邹香丽、余 应梓、闵正 花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 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玉英、邹香丽、 余应梓、闵正花就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 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本人
  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 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 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前述承诺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 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 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工持股平 台间接持股 人黄英姿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 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的配偶黄英姿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如本人在公司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 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持有公司 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 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7、在本 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 减持公司股票。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员工持股平 台间接持股 人汤昌才、 黄久青、黄 安全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 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昌茂的其他亲属汤昌才、黄久青、黄安全就其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2、如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上述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如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5、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高于5%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 相应调整。7、在本人持股期,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 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二)4家员工持股平台众博创、鑫博创、凯博创、杰博创的合伙协议已对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进行了约定:“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前,合伙企业不得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合伙企业不得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第四年至第八年,合伙企业每年出让其持有的一博科技股票不得超过一博科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日该合伙企业持股总数的20%;如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要求,或一博科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时,承诺合伙企业持有的一博科技的股份应有更长的锁定期,则该合伙人的出资份额转让应符合该等要求。”

(三)除上述承诺和约定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股份变动相关其他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和约定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星期四);(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33,246,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9%;(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限售 股类 型序 号股东名称限售股份 数量占总股本 的比例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剩余限 售股数 量备注
首发 前限 售股1汤昌茂29,851,56714.25%29,851,567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董事 长、总经理职务
 2王灿钟19,901,0959.50%19,901,095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副总经 理职务
 3柯汉生19,901,0959.50%19,901,095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副总经 理职务
 4郑宇峰15,920,9067.60%15,920,906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董事、 副总经理职务
 5朱兴建13,930,6616.65%13,930,661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董事职 务
 6吴均11,940,5675.70%11,940,567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副总经 理职务
 7李庆海11,940,5665.70%11,940,5660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担任副总经 理职务
 8众博创2,345,1121.12%2,345,1120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
 9鑫博创2,142,6551.02%2,142,6550 
 10凯博创2,878,0921.37%2,878,0920 
 11杰博创2,494,4981.19%2,494,4980 
合计133,246,81463.59%133,246,8140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汤昌茂、王灿钟、柯汉生、郑宇峰、朱兴建、吴均、李庆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前述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情况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股)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通股133,246,81463.59-40,706,96792,539,84744.16
高管锁定股00.00+92,539,84792,539,84744.16
首发前限售股133,246,81463.59-133,246,814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6,289,38736.41+40,706,967116,996,35455.84
三、总股本209,536,201100.000209,536,201100.00
注:上表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6年3月2日出具的股本结构表计算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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