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尔胜(000890):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6-02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因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拟以其郑州1800TMVR垃圾渗滤液蒸发处理成套设备(原值13,063万元)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申请964.48万元的综合信用额度。 为支持广泰源经营发展和融资需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阴法尔胜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材”)拟为广泰源本次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同时,广泰源的少数股东杨家军先生及其配偶、广泰源全资子公司大连广泰源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荆门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广泰源本次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及线材将在相关审议程序通过后与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分别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杨家军先生及其配偶拟与公司及线材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就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4月10日 3、注册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 4、法定代表人:杨家军 5、注册资本:3,7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饲料添加剂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肥料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污泥处理装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及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广泰源51%的股份,杨家军先生持有广泰源49%的股份。广泰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8、经查询,广泰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广泰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甲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鉴于乙方为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6年02月28日至2027年02月28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佰陆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七、甲方确认并同意 1.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范围,包含为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办理的借新还旧等续贷转贷业务;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乙方的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将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的抗辩。 线材与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同上。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促进被担保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且被担保方的少数股东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含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8,789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为4,907.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4.9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不存在逾期担保,亦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线材拟与建设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3、公司与线材拟与杨家军先生及其配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3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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