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00224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6-006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3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塘西路456号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CHENKAI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6名,代表股份233,696,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17,479,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41人,代表股份16,217,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注:1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投票,持股数为4,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持有股份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代表股份数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44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27,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8,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反对4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2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未纳入表决数据统计。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3,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44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32,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4,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反对4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3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6,7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28,6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7,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反对4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28,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奥旗及李鹏飞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