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30095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6-010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3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咸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00,663,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86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3,796,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3,796,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3,796,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630,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2%;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630,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2%;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63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5%;反对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桢一律师、赖怡好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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