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ETF东财 : 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电池ETF东财 : 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6年3月27日 公告日期:2026年3月24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六、基金合同摘要......................................................................................................9 七、基金财务状况......................................................................................................9 八、基金投资组合....................................................................................................11 九、重大事件揭示....................................................................................................1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5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电池ETF东财 3、基金代码:159160 4、基金份额总额:315,819,254.00份(截至2026年3月20日) 5、基金份额净值:0.9978元(截至2026年3月20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15,819,254.00份(截至2026年3月20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基金管理人: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25〕261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3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315,806,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315,806,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5,291.4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254.00份。本次募集资金于2026年3月18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15,819,254.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6年3月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年3月19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15,819,254.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6〕32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6年3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电池ETF东财 5、基金交易代码:15916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15,819,254.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6年3月20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9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0,648.4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6年3月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343,65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2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02,475,59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7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戴彦 3、总经理:顾勇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5、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CD881D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合规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公司设总经理和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理层履行风险管理职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组合投资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为公司IT工作的决策机构。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投资组合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量化投资部、指数投资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FO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量化投资部、指数投资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FO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等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组合资产的投资运作,研究部负责策略研究与证券研究;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开发、产品营销、产品销售、客户服务;基金运营部负责投资组合清算、注册登记、投资组合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部负责行政管理、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监督、风险管理、绩效归因;合规审计部负责合规管理、稽核审计、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整体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集中交易部:对所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 公司设分支机构。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产品品种开发、产品销售以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图如下: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6年3月20日,公司共有员工96人,其中64%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顾勇 电话:021-23526800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6年2月28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62只公募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肖萌女士,复旦大学国际贸易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做市经理,现任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自2025年6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5年9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1月至今担任东财上证科创板2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6年2月至今担任西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9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0.6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7%。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61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9298.5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5117.52亿份。 (三)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胡本竞 联系人:曾浩、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6年3月2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6年3月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6年3月20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6年3月20日发布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东财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4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