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汇(300506):重大仲裁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19:21:31 中财网
原标题:ST名家汇: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待开庭审理
2、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案件金额合计:45,650,169.59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及全资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通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担保合同纠纷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担保合同纠纷
1.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
法定代表人:邵钢
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寿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72014A
法定代表人:戴瑞
2.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待开庭审理
(二)仲裁依据
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签署编号为【BC-委抵C202101860】的《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先由甲方、乙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位于深圳),仲裁时采用独任仲裁员的形式审理,并共同指定选定深圳国际仲裁员在册仲裁员黄亚英或杜金担任本协议相关纠纷的仲裁员(其中黄亚英优先于杜金,两人均在册仲裁员时应选择黄亚英),由其按照申请仲裁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1#厂房、2#厂房、3#厂房、5#厂房(权利证书编号:皖2019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560107号、0560109号、0524003号、0524004号)在申请人45,650,169.59元债权金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
1.主合同、抵押合同等的签署情况
主合同:2021年10月19日,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案外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或“主债务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签署《名家汇定向融资计划认购协议》(合同编号:MI9920210083-3,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该协议:申请人高新投作为认购人认购发行人名家汇在深圳联交所发行、备案的产品编号为DR-JFZXA0083的“名家汇定向融资计划”,该计划发行总规模为20,000万元;申请人(认购人)有权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向作为债务人的发行人(名家汇)行使债权人应有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发行人按约定还本付息等。

抵押合同:为确保主合同及其修改/协议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下列四套房产抵押且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

序号位置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号
1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 1#厂房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3174548号
2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 5#厂房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3174550号
3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 3#厂房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3174551号
4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 2# 厂房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3174553 号
根据抵押合同:第3条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仲裁费等)、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第4条被申请人在合同要素表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等;第6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主债务人(即名家汇)未依约清偿债务的,申请人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抵押财产。申请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等。

补充协议:2022年10月21日申请人、名家汇、被申请人(担保人)等签署了主合同的《补充协议1》、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名家汇、被申请人(担保人)等签署了主合同的《补充协议2》。以上补充协议均为对主合同进行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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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补充协议 ,申请人、名家汇和包括被申请人在内担保人一致确认,申请人对名家汇在主合同项下191,695,457.05元的本金进行展期,展期后到期日为2024年8月21日。

此外,2025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书》,约定与抵押合同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任意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位于深圳)仲裁,仲裁时采用独任仲裁员的形式,并共同指定仲裁员黄亚英或杜金担任仲裁员(黄亚英优先于杜金),由其按照申请仲裁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主债权的受偿情况及剩余债权金额
2024年8月21日主合同展期到期日后,名家汇及其他保证人均未向申请人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与此同时,主债务人名家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名家汇其他债权人申请,2024年7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决定对名家汇启动预重整程序。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正式受理对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正式管理人。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收到名家汇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人对主债务人名家汇债权总额为190503601.68元,其中本金164897358.67元、计算至名家汇破产申请受理前一日(即2025年9月25日)利息25606243.01元。

2025年11月27日,名家汇重整计划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履行名家汇重整计划,2025年12月23日-24日申请人收到管理人汇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证券账户的如下现金和股票:
(1)作为有担保财产债权人收到管理人汇入的优先受偿现金69573666.20元;(2)转入普通债权部分收到了管理人汇入的普通债权人现金清偿金额500000元;
(3)普通债权金额在50万元至8055万元的部分以名家汇转增的13793749股股票予以清偿(股票由管理人过户至申请人的证券账户之日2025年12月23日收盘价为4.35元/股,以收盘价*股数折抵等价现金为60002808.15元)。

此外,申请人还陆续累计收到来自名家汇提供的担保财产(让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部分现金清偿金额14776957.74元。

以上清偿金额合计144853432.09元(即69573666.20+500000+60002808.15+14776957.74),由此,主债权项下实际仍有45650169.59元(即190503601.68-144853432.09)未获得清偿。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抵押权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人在主债务人名家汇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实际仍有45,650,169.59元债权未获得清偿,申请人有权请求担保人即被申请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鉴于此,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仲裁,请求贵院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办理抵押登记给申请人的坐落于六安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二路以东1#厂房、2#厂房、3#厂房、5#厂房在申请人45,650,169.59元债权金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申请人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就签署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6件,涉案金额为8,979,755.40元,除此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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