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3006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1:15:27 中财网
原标题:光库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13 ——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拟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经友好协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13年2月8日获准筹建,于同年9月4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业批复(银监复[2013]459号),于同年9月6日取得《金融许可证》(证号:00367142),于同年9月9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3000020370),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亿元。

2015年9月15日,财务公司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07788756XY)。

2016年11月29日,财务公司增资至人民币十五亿元。

2018年2月6日,财务公司增资至人民币二十亿元。

2021年1月15日,财务公司因注册地变更换发《金融许可证》(证号:00370170),并于同年4月21日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2021年9月23日,财务公司应监管要求换发新版《金融许可证》(证号:00971815);同年12月14日,财务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2023年3月17日,财务公司增资至人民币三十二亿元;同年12月6日,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进行业务范围调整并换发新版《金融许可证》(证号:01091676)。

2024年3月6日,财务公司增资至人民币50亿元,并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法定代表人:姚炜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2601办公
注册资本:50亿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30%
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
珠海华发商贸控股有限公司20%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10%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4,703,270万元,负债总额为4,043,298万元,净资产为659,972万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98,592万元,净利润52,07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管理情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也从未受到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

(三)监管指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财务指标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各项具体监管指标如下: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资本充足率16.59%。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流动性比例36.93%。

3、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8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为76.06%。

4、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1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为0%。

5、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不得高于15%;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为0.57%。

6、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不得高于3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为3.37%。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1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为3.75%。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不得高于1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为0.07%。

9、投资总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7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投资总额/资本净额为27.59%。

10、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不得高于2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为0.02%。

四、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一)《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3)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及贴现等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2、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确定。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
()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同时上述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查机构核准,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项下业务品种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具体品种以乙方审批为准。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等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4、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公正,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没有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彦威 黄子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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