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68867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泰新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1:37:00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新光: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泰新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海泰新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2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7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07,177.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3,516,251.67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717,323,428.80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807,177.1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2月22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544479_J03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计划利用 募集资金额实施主体
1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50,000.0044,519.42海泰新光、 淄博海泰新光
2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17,836.0017,836.00海泰新光、 奥美克医疗
3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0,683.6310,683.63海泰新光
4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10,198.0010,198.00海泰新光
5补充流动资金3,000.003,000.00海泰新光
合计91,717.6386,237.05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并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窥”

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将“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上述调整后,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后募集 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1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27,634.00海泰新光、 淄博海泰新光、 美国奥美克 (NV)、 泰国奥美克淄博市、 美国内华达州、 泰国
2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 项目17,836.00海泰新光、 奥美克医疗青岛市
3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10,683.63海泰新光青岛市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后募集 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4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 设项目10,198.00海泰新光、 美国奥美克 (NV)、 泰国奥美克中国、中国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5补充流动资金3,000.00海泰新光青岛市
合计69,351.6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以来,公司积极进行海外工厂规划与建设。截至2026年2月底,子公司美国奥美克(NV)和泰国奥美克厂房装修及设备采购等已投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购项目均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但公司未为境外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子公司使用自有账户支付资金。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要求,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2025年9月25日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479.92万元支付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支付发生的时间距离本次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时间均未超过六个月,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479.92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单位: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 投资总额本次拟用募集 资金置换金额
1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7,634.00479.92
合计27,634.00479.92 
四、内部决策流程
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79.9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核查意见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境外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未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该等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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